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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凤兰)

  • 发布时间:2014-08-16 23:30:52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31号

  当事人:南凤兰,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时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监事长。住址:北京市三元桥国际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南凤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南凤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马某婷为南凤兰之女,其资金账户(账号056××××066)于2006年12月12日开立,实际由南凤兰控制。自2006年12月12日至2009年8月3日,南凤兰利用实际控制的马某婷账户买卖股票,主要通过网上下单的方式,主要交易过“民生投资”、“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茂化实华”等股票。经查,马某婷账户的资金来源及去向主要为南凤兰的银行账户,为南凤兰家庭自有资金,马某婷账户的主要交易在南凤兰的工作单位民生证券完成。马某婷账户在开户日(2006年 12月12日)到销户日(2009年8月3日)期间合计收益1,440,653.00元。南凤兰配合调查,承认错误并及时清理了账户予以纠正。

  以上违法事实,有任职说明、账户开户交易资料、相关资金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南凤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南凤兰在陈述申辩中提出,根据民生证券监事长的相关职责,其不从事证券专业工作,且根据相关规定,监事长任职资格中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因此,其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我会认为,南凤兰在违法期间任职民生证券监事长,为公司专职工作人员,且对公司的决策、经营和管理负有相应的检查监督职责,具有接触相关信息的便利,属于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受《证券法》四十三条规范。南凤兰申辩所提没有从事证券专业工作或者不需要证券从业资格因而其不是证券从业人员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之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南凤兰违法所得1,440,653.00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没收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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