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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兵)

  • 发布时间:2014-08-16 23:30:53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26号

  当事人:姜兵,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周家街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姜兵”账户超比例持股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姜兵实施了超比例持有“同大股份”未依法披露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涉案账户开立和交易“同大股份”的事实

  (一)姜兵账户

  2011年12月19日,该账户开立于东莞证券深圳营业部,2012年11月28日转移至大连白山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间为2012年11月14日至12月7日,累计买入1,076,934股,交易金额22,779,009.59元,累计卖出1,076,933股,交易金额21,547,299.41元。2012年12月7日卖出完毕后,账户内剩余1股。

  2012年11月13日至12月10日该账户共发生3笔银行转存业务,6笔银行转取业务。累计存入金额10,54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10,880,700元。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为:邰某群、翟某晖、云升创业(大连)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去向银行账户为:邰某群。

  (二)邰某群账户

  2012年2月16日,该账户开立于东莞证券上海古北路营业部,2012年11月28日转移至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间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月30日,累计买入2,294,268股,交易金额45,265,526.04元;累计卖出2,294,268股,交易金额46,477,417.23元。2013年1月30日全部卖出。

  2012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期间,该账户共发生11笔银行转存业务,14笔银行转取业务。累计存入金额为42,59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为27,149,079元。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主要为:四平市树一贸易有限公司、高某微、翟某晖,资金去向银行账户主要为:李某峰、郑某、洪某植、姜兵、袁某、许某华。

  (三)王某香账户

  2012年11月20日,该账户开立于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营业部,11月21日该账户转移至东莞证券上海古北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间为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月21日,累计买入777,451股,交易金额17,005,620.35元;累计卖出777,451股,交易金额18,050,578.01元。2013年1月21日全部卖出。

  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月7日期间,该账户共发生3笔银行转存业务,3笔银行转取业务。累计存入金额为12,00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为4,363,000。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主要为:唐某、吴某含,资金去向银行账户为:唐某。

  (四)王某琴账户

  2012年11月20日,该账户开立于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营业部,11月21日,该账户转移至东莞证券上海古北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间为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26日,累计买入792,117股,交易金额17,004,243.18元,累计卖出792,117股,交易金额18,047,091.99元。2012年12月26日全部卖出。

  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28日期间,该账户共发生5笔银行转存业务,4笔银行转取业务。累计存入金额为9,50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为10,294,058元。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主要为:邰某群、张某飞、程某秀,资金去向银行账户为:苑某玉、高某微。

  (五)袁某账户

  2012年11月9日,该账户开立于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营业部,2012年11月13日转移至东莞证券上海古北路营业部,而后于2012年11月28日转移回大连白山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同大股份”期间为2012年11月19日至12月25日,累计买入680,738股,交易金额13,769,564.67元,累计卖出680,738股,交易金额15,415,466.27元。2012年12月25日全部卖出。

  2012年11月19日至12月27日期间该账户共发生4笔银行转存业务,4笔银行转取业务。累计存入金额为11,90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为13,600,000元。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主要为:邰某群、翟某晖、唐某,资金去向银行账户主要为:哥伦布(大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长海公司、陈某军(汇款代理人为唐玉)。

  (六)许某华账户

  2012年2月13日,该账户开立于东莞证券上海古北路营业部,2012年11月16日从东莞证券上海营业部转移至大连白山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间为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累计买入539,635股,交易金额11,154,330.2元;累计卖出539,635股,交易金额11,217,915.28元。2012年12月20日全部卖出。

  2012年11月20日至12月21日期间,该账户共发生3笔银行转存业务,10笔银行转取业务。累计存入金额为10,00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为10,063,500元。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主要为:邰某群、张某飞,资金去向银行账户为:邰某群、张某飞。

  (七)孙某柱账户

  2011年9月14日,该账户开立于长江证券大连西安路营业部。该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期间为2012年11月27日至2013年2月7日,累计买入1,097,889股,交易金额23,512,344.95元;累计卖出1,097,889股,交易金额23,133,826.72元。2013年2月7日全部卖出。

  2012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该账户共发生1笔银行转存业务,2笔银行转取业务。累计存入金额14,400,000元,累计转出金额2,086,000元。资金来源银行账户为:翟某晖、张某飞,资金去向银行账户为:邰某群。

  二、姜兵等七个涉案账户之间的关系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根据姜兵、邰某群的谈话笔录,姜兵以个人名义与邰某群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邰某群向姜兵提供7500万元借款用于股票交易,根据借款合同附件,该笔借款在进行股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盈亏均由姜兵承担。邰某群将这笔借款通过本人及翟某晖、高某微、张某飞等银行账户分别存入上述7个股东账户(邰某群为了保证资金安全,指定了袁某、王某香、王某琴、邰某群、孙某柱5个股东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供姜兵用于股票交易。邰某群作为资金提供者没有参与上述7个股东账户交易“同大股份”的过程。

  根据姜兵的谈话笔录,许某华为姜兵的同事,姜兵向其借用股东账户用来进行股票交易。涉案7个股东账户在交易“同大股份”期间全部采用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下单,均使用过号码为222.33.78.166的IP地址及号码为00-1E-4C-39-E5-1F的MAC地址进行网上委托。经查,上述IP地址为大连云升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云升科技)办公场所的固定IP地址;上述MAC号码为云升科技办公笔记本电脑,姜兵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三、姜兵账户组未依法披露超比例持股

  涉案7个股东账户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大量交易“同大股份”。2012年11月21日,该账户组持股231.35万股,占总股本的5.21%;11月28日,该账户组持股404.57万股,占总股本的9.11%,达到峰值;之后该账户组逐步减少持股数量,12月26日,该账户组持股177.6万股,占总股本的4%;至2013年2月7日,该账户组持有“同大股份”仅1股。

  经查询2012年11月22日至24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媒体的公开信息,没有查看到姜兵对上述7个股东账户合计持有“同大股份”数额超过总股本5%的事实进行公开披露的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分别有交易明细、银行账户明细、当事人询问笔录、上市公司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姜兵控制上述7个股东账户合计持有“同大股份”数额超过总股本5%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姜兵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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