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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宝万之争”中要约收购沙盘推演

  • 发布时间:2015-12-24 04:35:33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雪峰  责任编辑:杨菲

  假如宝能系与安邦保险是一致行动人,目前是否触发万科要约收购红线?最新持股数据显示,宝能系共持有万科23.52%股权(A+H),而安邦保险则持有万科6.18%股权(约占万科A7.01%),二者合计持有万科总股本的29.7%。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围绕宝能系与安邦的持股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其中一种解读误将宝能系所持万科23.52%股权认为是所持万科A股部分,遂折算成万科总股本的20.7%,加上假想一致行动人安邦所持万科总股本的6.18%股权,共计约26.9%,未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所规定的30%要约收购红线。

  另一种解读则误将安邦所持万科A7.01%股权认为是持有的万科总股份,据此认为宝能系与安邦共持有万科30.53%股权,又由于万科方面并未发布任何涉及到宝能系与安邦要约收购的公告,遂得出宝能系与安邦不是一致行动人的结论。

  按照真实的持股数据,宝能系与安邦共持有万科总股本的29.7%,即便二者确系一致行动人,也并未触发要约收购红线,无须披露任何与要约收购相关的信息。

  30%的持股比例是类似于宝能系、安邦的第三方收购主体在增持上市公司时不得随意逾越的红线。按照2006年5月17日颁布的收购办法,第三方收购主体增持上市公司至30%时必须停止增持,若要继续增持一般要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当然,收购方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如“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还有一类情况,例如收购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不低于30%时,承诺一年以后每12个月内最多增持2%,则可向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若参照上述规定,宝能系与安邦(假设双方系一致行动人)在增持万科至30%后须立即停止增持,甚至二者都不具备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因为宝能系与安邦无法保证继续增持不会导致万科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万科亦不存在“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宝能系与安邦还可以承诺一年以后每12个月内最多增持万科2%股份,如此即可向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但仍需报送材料且及时披露,期间不得增持。

  尽管30%或以上的持股比例符合万科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四个条件之一,但假如宝能系决意控股或控制万科,30%或32%的持股比例未必能在万科股东大会取得胜算。于是,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股份,宝能系与安邦必须向万科全体股东发出有关收购的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才可以继续以较大的规模增持(5%以上)。

  2012年4月份,证监会对收购办法作出了修改,客观上给上市公司收购方提供了更多的可操作空间。修改之后的收购办法规定,收购方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可以免于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其中条件之一就是收购方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至不低于30%一年后,每12个月内最多增持2%。

  按照该规定,宝能系、安邦可在目前持股万科29.7%的基础上,继续增持至30%,然后在一年后直接增持2%,无须另行申请。很显然,这种手法在万宝之争的实务中并不具可操作性,宝能系不可能坐等一年,万科在一年之内也很可能通过增发等方式变相稀释宝能系股权。

  2014年10月份,证监会发布了修改收购办法的决定,在2006年原始版本和2012年修改版本基础上作出了全面的修改。相对于2012年修订版本,2014年版本的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的最关键修改结果是,“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改成了“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同样,宝能系与安邦主要是在二级市场公开增持,该行为并不太符合上述条款,即宝能系无法依据上述条款而豁免发出收购要约。

  今年7月上旬,证监会特别提出,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达到30%后,可以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12月8日,上海私募人物崔军旗下的上海宝银及上海兆赢便在9月14日第6次举牌新华百货至30%之后,再度增持2%至32%。若无前述规定,崔军只能在2016年9月14日之后才可以自由增持新华百货,否则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增持新华百货。

  回看万科,在宝能系与安邦是一致行动人的假设前提下,二者首先可以增持万科至30%,然后继续自由增持2%,期间仅需披露一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举牌公告),不会触发要约收购,亦无须申请豁免要约。

  换言之,即便将安邦持有的万科A7.01%股权视作所持万科“A+H”全部股份,安邦与宝能系的股权占比也仅为30.53%,不会触发收购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因此,无法根据30.53%的持股比例判断安邦与宝能系是否为一致行动人,事实上目前安邦与宝能系仅持有万科29.7%的股份,更无法判定二者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公开资料中最早指出安邦与宝能系或存一致行动人关系是12月12日左右,彼时二者共持有万科总股本的25%。假如安邦与宝能系确系一致行动人,那么二者增持万科至30%时则必须披露举牌公告,且必须说明彼此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而在持股25%至30%之间,安邦与宝能系理论上可以不披露二者关系。实务中出现过此类案例,甚至还出现过刻意隐匿一致行动人关系多次举牌之后才披露的案例,最终遭证监会处罚。

  截至目前,安邦与宝能系并未就外界的一致行动人猜测给予任何官方回应。据相关报道,12月23日早晨,王石在拜访瑞士信贷的一次演讲中提到安邦每次增持均与万科详细沟通,仅为财务投资者,王石认为安邦与宝能系“应该不是”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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