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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生化大股东定增资格遭质疑 股改承诺长期未履行

  • 发布时间:2015-12-24 04:00:53  来源:新华网  作者:矫月  责任编辑:杨菲

  有ST生化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提出质疑称:“公司大股东现在负债累累,并一直表示没钱股改,导致公司即使盈利也无法摘帽,如果大股东有钱定增却为何没钱股改呢?”

  在ST生化于12月18日发布23亿元的定增计划之后,原本的利好消息却没有获得公司小股东好感。

  有ST生化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大股东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集团”)负债累累,除了借钱外,根本拿不出23亿元来定增。更有小股东向记者表示,ST生化问题多多,大股东根本就没有定增资格。

  对于定增一事,ST生化董秘闫治仲并未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的采访,而公司董秘办人士则表示不予评论。

  在询问ST生化董秘未果的情况下,记者翻看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在解释“认购对象振兴集团的认购资金来源”时,公司明确表示“振兴集团由于负有多笔到期未清偿债务以及资金紧张,可能存在认购资金不足而导致无法认购的风险”。

  小股东质疑大股东

  无定增资格

  事实上,对于此次定增,多数ST生化小股东质疑:大股东既然有钱定增为何没钱完成股改承诺?更有小股东质疑,振兴集团并不具备定向增发的资格。

  “大股东一直没有实现股改承诺,光是这一条,大股东就没有定增的资格。”有ST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当初振兴集团将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电业”)注入上市公司后不久后便因环保问题而停产,此后,振兴电厂连续5年进行了坏账准备和减值准备的计提。”

  上述小股东向记者透露,2005年至2008年这4年间振兴电业的主营业务利润可见,盈利和亏损的数额基本持平。该小股东认为,振兴电业的业绩有人为修改的嫌疑。“振兴电业的电厂是煤-电-铝产业链中的一环,电厂的负载基本是恒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基本和负载的变化一致。变化过大的主营业务收入有人为刻意修改的痕迹。”

  据上述小股东透露,2008年山西煤改,失去了煤矿承包权的振兴集团由于没有廉价的煤而陷入困境。2009年1月4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发文《关于关停山西振兴集团电业公司3×6MW小火电机组的批复》,文件要求振兴电业关停并拆除3台6000千瓦发电机组。该文和早前的发改委文件相比,要求更严,振兴电业不但要多关停一台,而且还要报废拆除。

  2009年4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暂停热电厂部分机组的公告”,在该公告中,公司将暂停运行的原因归咎于“由于当地电煤价格的不断攀升,发电成本居高不下,且仍呈大幅上升趋势,热电厂继续运行已极不经济。”

  电厂虽然停了,振兴摄取上市公司利润的脚步并没有停下来。

  据一位曾到ST生化考察的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振兴集团注入上市公司的振兴电业资产其实早已老旧。“振兴电业的设备早已属于落后产能,现在国内主流安装的发电机组多数为2X1000MW,属于超临界机组其燃煤效率为260克标准煤发电1KW/H。而振兴的机组要700-800克发电1KW/H。按750克来算即每吨电煤可发电约1250KW/H。现在山西省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57元即每吨煤可发电上网卖电(1250X0.3857)482.125元.现在以停产前的2012年3月份山西全省5500大卡动力煤价格约为775元/吨为例。振兴电业每烧一吨煤将亏损292.88元。”

  从注入前的优质资产到注入后的年年计提坏账,上述小股东认为,“在振兴电业没有剥离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对于股改承诺履行情况,ST生化解释称,截至目前,公司所持振兴电业65.216%股权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借款合同纠纷等案被司法冻结。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契机,解决信达资产债务问题。待振兴集团被动无法履行承诺的原因消除后,振兴集团将履行股改承诺。

  公司称,“因公司对外债务及诉讼导致振兴集团无法履行股改承诺,属于被动无法履行。所以,公司的权益不属于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明确表示要以“本次非公开发行为契机,解决信达资产债务问题”。对此,不禁有小股东质疑道:“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和信达资产债务问题挂在一起解决呢?”

  此外,让小股东疑惑的是,公司称“待振兴集团被动无法履行承诺的原因消除后,振兴集团将履行股改承诺”。那么,这是否代表公司不定增,就无法解决债务问题,连带着公司就无法履行股改承诺?

  更有ST生化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提出质疑:“公司大股东现在负债累累,并一直表示没钱股改,导致公司即使盈利也无法摘帽,如果大股东有钱定增为何没钱股改呢?”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该情形属于侵害小股东利益,亦属于侵犯小股东知情权的情形。

  大股东以资抵债旧患难除

  事实上,ST生化的小股东除了对振兴电业一直计提上市公司坏账一事耿耿于怀外,还对大股东用山西金兴大酒店折算1.1亿元以资抵债注入上市公司一事表示后悔莫及。

  有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山西金兴大酒店就是个烂尾楼,本身还没有土地证,早就关停了。2014年公司对该酒店进行了大笔计提。可以说这家酒店给公司带来的只有亏损。”该小股东认为,山西金兴大酒店一直未解决,应该是“公司的权益属于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据了解,2007年12月26日,在振兴集团取得公司控制权之后,公司分别于2009年4月13日、4月17日与振兴集团签订《担保责任转接协议》,约定由振兴集团承接公司对昆明白马、上海唯科的全部银行借款担保责任,因未能承接对昆明白马、上海唯科的担保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振兴集团赔偿。

  据此,形成振兴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亿元。2012年12月17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振兴集团通过“以资抵债”方式偿还对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1亿元的执行和解议案。同时,公司进行账务处理,将“金兴大酒店”资产计入在建工程科目1.28亿元。

  据ST生化解释称,截至目前,“以资抵债”协议未经法院裁定,“以资抵债”标的资产“金兴大酒店”的土地证正在办理中。据此,公司的权益不属于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不过,公司同时在定增预案中表示,上述事项可能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行政审批及后续实施。

  对此,上述小股东质疑道:“金兴大酒店直到现在还没有过户到上市公司里,却被计提了坏账,难道这还不算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吗?”

  有ST生化小股东将深交所的回复寄给记者,并称,虽然2012年11月29日,公司和振兴集团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振兴集团将金兴大酒店(不含土地使用权)交付公司,用于抵偿公司损失。但是,截至目前,《执行和解协议》未经法院裁定,金兴大酒店也未过户至公司名下,振兴集团尚未完成上述损失的偿还工作。

  对此,深交所回复称,“针对该事项,我部每年通过定期报告进行特别关注,发函要求公司拟采取的后续措施,产权转移是否存在障碍,要求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提出兜底性承诺,会计师对上述酒店资产的会计确认进行专项核查,并要求公司对我部发函情况及会计师核查情况进行披露,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披露了《关于2013年年报的补充公告》,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表示,公司已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交太原市政府,太原市政府统一上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履行后续约定义务;若后续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仍无法办妥,振兴集团将自筹资金向公司偿还相关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另据公司小股东透露,金兴大酒店在大股东以资抵债给上市公司的同时,还被法院判给了丰喜集团。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ST阳化2014年年报发现,该案件始于2007年9月份,深圳逸之彩铝制软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借款4400万元,丰喜集团及本案被告共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提起诉讼,请求丰喜集团及本案被告对深圳逸之彩铝制软管有限公司欠付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该年报显示,丰喜集团与山西振兴、振兴集团签订框架协议,振兴集团同意用其实际控制的煤矿股权偿还债务。由于该煤矿股权存在障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山西金兴大酒店”山西振兴所有的权利归丰喜集团所有。

  据了解,2014年,丰喜集团已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逸之彩铝质软管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已向丰喜集团先后偿还了共计85万元欠款,就剩余欠款的还款方案丰喜集团正在与山西振兴进行磋商解决,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对于金兴大酒店的上述事件,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此事项至少是涉嫌信息披露的虚假陈述,要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此事应该会严重影响大股东的此次定增”。

  违约担保致无法摘帽

  除了上述事件外,还有小股东指出,公司曾因为存在违约担保而无法摘帽,这应该也属于“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

  据了解,2006年6月2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振兴电业的股东振兴集团、史跃武和公司签署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用振兴电业的部分固定资产5.34亿元(其中,建筑物评估价值约2.35亿元,机器设备评估价值约2.99亿元)为关联人振兴集团子公司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振兴集团”)在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的借款进行担保,最高额不超过2亿元。

  2006年6月29日,振兴电业与中国银行运城分行签订了2006年振兴抵字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河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振兴电业5.34亿元的固定资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河工商河押字第06014号《抵押物登记证》)。

  深交所在回复ST生化小股东时表示,上述为关联人签订担保合同以及主要资产被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直到2013年5月6日在我部的监管要求下,才发布《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自查公告》。

  针对公司该项违规行为,深交所于2013年10月对公司及史跃武等相关当事人、控股股东振兴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史珉志予以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2月16日向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为关联方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振兴电业重大涉诉事项而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史跃武等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北京股东毛豆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虽然此事件被证监会立案处理,但此事件的恶果并未消除。符合不可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由于该担保是振兴电业为ST生化公司的大股东振兴集团的关联公司山西振兴提供的,涉及关联交易,若有证据证明振兴集团利用该关联关系,比如史跃武身兼数职的情形等以规避法律法规对其定向增发资格的限制,损害公司及小股东利益,则会对定增产生影响,即不能定增”。

  值得注意的是,ST生化曾因为与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已就该项担保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股票交易仍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对此,杨兆全律师认为,这属于违法违规不能增发。

  在增发预案中,ST生化表示,“公司及控股股东振兴集团承诺,公司及振兴集团解决金兴大酒店受让事宜与中银投资诉振兴电业担保事宜后,将向证监会递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申报材料”。

  但对于小股东最为关心的股改承诺能否完成,公司并未一起标出。不过,振兴集团再次发出承诺称:“公司所持振兴电业65.216%的股权解除冻结后,振兴集团将及时履行股改承诺。”

  不过,对于长期未兑现承诺的大股东来说,小股东对该承诺已经不抱希望。“只希望大股东的股份能被债权人拍卖,给上市公司换个大股东。”有小股东如是说。

  对于本次定增,虽然不知道能不能否掉本次定增预案,但仍有部分小股东表示要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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