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项目实控人从夫妻变为一家三口却未及时报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及发行人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花医药”)被罚。
6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更新两份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在百花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实控人变更未及时报告及披露等违规情形,平安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张伟龙、韩鹏,百花医药被采取监管警示措施。
具体来看,2023年3月,百花医药向上交所提交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平安证券作为百花医药项目的保荐人,张伟龙、韩鹏作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2024年2月4日,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简称“华凌控股”)通过向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凌工贸”)增资60000万元,持有华凌工贸54.55%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米在齐,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本次增资后米在齐将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54.55%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20.83%的权益。发行人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经核实,米恩华、杨小玲与华凌控股于2024年2月4日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华凌工贸于2024年2月8日已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2024年2月21日,发行人获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工商变更信息,次日向保荐人告知,保荐人未按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申请中止相应发行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2024年3月6日,保荐人将上述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作为本次发行的会后事项报送至审核业务系统。
上交所认为,保荐人在获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事项后,未按规定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申请中止相应发行注册程序,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张伟龙、韩鹏作为保荐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百花医药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及时向本所报告实控人变更的事项且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平安证券、张伟龙、韩鹏予以监管警示;对百花医药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表示,平安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上交所说道。
(责任编辑:房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