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严监管继续。
5月10日,因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问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601995.SH,3908.HK)两周内第3次被北京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证券”,600030.SH,06030.HK)和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因在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新“国九条”落地后,资本市场“看门人”排队领罚单。Wind数据显示,4月12日至今,各大上市券商已合计收到了67张罚单。与此同时,在吴清正式接棒易会满成为第十任证监会主席后的3个多月期间,上市券商罚单更是多达89张,且包括“三中一华”在内的多家头部券商悉数在列。
此外,澎湃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显示,如果加上非上市券商涉及的罚单,近3个多月内的券商罚单已超过百张,证券行业严监管态势显著。
中金公司两周内第3次被“点名”
5月1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中金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存在因操作风险造成流动性缺口、违规提供通道服务、同日反向交易未列明决策依据、产品账户间互相发生交易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金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强化合规风险管控,提升资管业务合规运作水平。中金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证监局指出。
同时,因中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提供通道服务的问题,徐翌成作为时任分管上述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于剑作为时任投资经理,均负有责任。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徐翌成、于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从4月26日至今的2周内,北京证监局已3次点名中金公司。
4月26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称,经查,中金公司合规管理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相关证券业务;二是多名员工曾存在买卖股票、出借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公司对员工行为监测监控不到位。
北京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月30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中金公司存在自营和投顾账户间发生交易,利益冲突管理不到位,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不审慎,对子公司业务和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责令中金公司就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中信证券、东莞证券因持续督导履职中存在违规被警示
5月1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称,经查,中信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四方面违规行为。
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
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
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
广东证监局表示,中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凌鹏、浦瑞航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7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信证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日,广东证监局还发布《关于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称,经查,东莞证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两方面违规行为。
一是未对上市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交易真实性审慎核查。
二是未按规定完整填报2019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东莞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姚根发、杨娜作为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广东证监局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7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姚根发、杨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