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显示,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陈晓耿就职于中山证券广州逸景路营业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4日,陈晓耿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交易合计237笔,累计交易金额5,387,657元,交易整体亏损。
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认为,陈晓耿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决定责令陈晓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陈晓耿,男,1993年8月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晓耿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晓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陈晓耿就职于中山证券广州逸景路营业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4日,陈晓耿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交易合计237笔,累计交易金额5,387,657元,交易整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明细、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陈晓耿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陈晓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8月1日
(责任编辑: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