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起草《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强化对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三是加强系统接入管理,四是加强主机托管与席位管理,五是明确交易监测与风险管理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对相关主体的适用安排。
《管理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客户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期货公司报告有关信息。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报告信息是否符合本规定和期货交易所要求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应当向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并在收到期货交易所反馈后向客户确认。客户收到期货公司确认后,方可从事程序化交易。
《管理规定》要求,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风险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此外,《管理规定》还提出,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测监控: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报单、撤单的笔数和报撤单成交比达到一定标准;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者密集报单,成交达到一定标准,且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期货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测监控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