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网站于7月24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对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投资集团”)及公司控股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600252.SH)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广西投资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副总经理代履行中恒集团总经理职责。广西投资集团副总经理焦明于2019年6月至今同时兼任中恒集团董事长并代履行总经理职责。
二、广西投资集团参与中恒集团部分经营管理事项。2018年至2019年期间,广西投资集团参与了中恒集团 “中恒(南宁)医药产业基地”建设、并购“慧宝源”项目、补缴税款等经营管理事项。
广西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恒集团的独立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广西投资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要求广西投资集团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广西投资集团作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广西首家营业收入超千亿元企业。2019年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34位,广西百强企业第1位,入选全国首批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化融资监管发行人名单。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8日,注册资本100亿人民币,周炼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恒集团成立于1993年7月28日,注册资本34.75万元,于2000年11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焦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截至2020年3月31日,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4亿股,持股比例26.01%。
焦明自2019年2月20日至今任中恒集团第8、9两届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1月12日。
中恒集团2019年年报显示,焦明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上市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及你公司控股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副总经理代履行中恒集团总经理职责
你公司副总经理焦明于2019年6月至今同时兼任中恒集团董事长并代履行总经理职责。
二、你公司参与中恒集团部分经营管理事项
2018年至2019年期间,你公司参与了中恒集团 “中恒(南宁)医药产业基地”建设、并购“慧宝源”项目、补缴税款等经营管理事项。
你公司上述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恒集团的独立性,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规范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持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0年7月21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