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7月6日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4号、95号)。经查,江淦钧和柯建生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002572.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亚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3月20日前,江淦钧与柯建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索菲亚1.2亿股,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4号)显示,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江淦钧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5.28%;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江淦钧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5.27%。江淦钧在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和1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95号)显示,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柯建生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0.59%。柯建生在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10%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江淦钧与柯建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淦钧与柯建生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5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江淦钧,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等。
江淦钧2009年6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担任索菲亚董事长兼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3月31日,江淦钧持有索菲亚20.5%股份,为第一大股东。柯建生2009年6月2日至今担任索菲亚总经理兼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3月31日,柯建生持有索菲亚19.41%股份,为第而大股东。江淦钧与柯建生为一致行动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94号
关于对江淦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淦钧:
经查,你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亚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3月20日前,你与柯建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索菲亚12000万股,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17日期间,你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5.28%;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18日期间,你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5.27%。你在与柯建生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5%和1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7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95号
对柯建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柯建生: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作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亚股份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13年3月20日前,你与江淦钧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索菲亚12000万股,占索菲亚总股本的56.07%。因被动稀释及主动减持,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你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减少10.59%。你在与江淦钧合计持有索菲亚股份的比例变动达到10%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报告期限内也未停止卖出索菲亚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份交易行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