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深交所近日召开纪律处分电话会议,对延安必康、天晟新材等8家公司,通过公告、互动易、微博微信等方式蹭热点信息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业内认为,对产生误导投资的上市公司蹭热点行为,监管及时出手,既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法约束,也有利于引导市场合理预期和理性回归,保护投资者权益,营造透明、有活力的市场氛围。
天晟新材:
未客观完整反映实际情况
相关资料显示,公司高管2月19日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时称,公司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有望应用于特斯拉M3,相关样品已经在试制阶段,预计在今年6月份前后量产;同时,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生产呼吸机配件和5G光学膜材料。公司集特斯拉、疫情和华为小米等多个热点概念于一身,消息一出引致股价连续四个交易所日涨停。2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关注函,要求公司回复产品名称、订单情况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
2月26日,公司在关注函回复中称,前舱支架缓冲垫产品“为新开发产品,竞争格局暂未知,暂未了解到是否有相关竞争对手,暂无在手订单不会对我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关于“呼吸机配件”,公司也表示“目前销售额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随即,股价连跌三日,目前基本回到2月20日水平。
天晟新材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相关条例,深交所就此实施通报批评的监管处罚。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李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针对蹭热点行为,沪深两交易所相继实施了一些监管措施,集中来看,除了公告,上市公司公众号、互动易等渠道和方式也都在“监管法眼之内”,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了更高要求。
已经于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针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将处罚上限从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相关主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新《证券法》把自愿性信息披露纳入规范范围。
李娜认为,上市公司“蹭热点”发布的信息,本质上属于“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由于是为了“蹭热点”又明显属于误导性的信息,因而其“蹭热点”的行为,涉嫌违规。
延安必康:
信息披露不完整
另一家中小板公司延安必康则因蹭疫情热点被纪律处分。2月6日晚间,公司披露《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以下简称《合作公告》),称拟与深圳市图微安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肺纤维化治疗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并表示肺纤维化是新型冠状病毒疾病的重要特点,是重要临床表现之一,其药物治疗“相关的生物指标逆转在80%以上,属于全球首创”“未来有望成为治疗肺纤维化领域的明星药物。”等。《合作公告》中未对上述相关药物研制的主要时间过程,具体研发或临床阶段,后续研发、审批等相关程序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进行披露,未使用陈述性语言客观披露产品具体情况,未充分提示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直至2月11日补充披露上述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
其间,2月5日、2月6日,公司股票涨停,2月7日冲高后逐级回落,至今停留在前期低点13元上下。
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相关条款,深交所对延安必康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表示,信息披露义务人故意“蹭热点”的违规行为,通常被用来配合控股股东减持、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内幕交易等不法目的,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对于情节严重者,应依法予以惩治。
李娜建议,对于上市公司“蹭热点”的行为,可进一步强化监管,比如大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发布“蹭热点”消息后,6个月内的窗口期禁止减持任何股份。这样一来,其“蹭热点”也就没有任何的意义了。相反,还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建议监管部门对于被动蹭热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主动积极创造热点和蹭热点的义务人的行为进行不同处理,自律监管和行政处罚并重。”王营律师补充说。
从这几份集中处罚案例反映的情况来看,业界认为,上市公司作为市场参与一方,应当认真遵守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以专注主业为第一要务,切实提升自身质量和竞争力,以真实的自己赢得投资者信任投票,进而构建诚信的上市公司群体,推动市场形成真正有效的价格机制。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