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公告称,对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未与个别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三是对客户进行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四是内部控制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上海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是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持股100%,母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东方财富”,股票代码为:300059。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未对部分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未与个别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三是对客户进行不实、误导性营销宣传;四是内部控制不健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视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