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7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刘晓聪执业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002249.SZ)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专题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针对商誉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将商誉的计价和分摊认定的控制风险评估为低,且预期大洋电机关于商誉的内部控制运行是有效的,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未对大洋电机关于商誉的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二、未发现被审计对象的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没有关注到大洋电机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在对大洋电机聘请的资产评估师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工作进行评价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致未发现北方亚事存在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合理评价大洋电机2018年财务报表中附注与商誉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适当。根据大洋电机2017年与2018年年度报告,大洋电机2018年商誉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且2018年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大洋电机未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组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等信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未对大洋电机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与商誉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潘传云、刘晓聪作为大洋电机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潘传云、刘晓聪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大洋电机系由中山市大洋电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本总额为4700万元。公司于2006年6月2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442000200548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至2019年9月30日,大洋电机董事长鲁楚平持有大洋电机29.1%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
这并不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收到的的第一份监管书。2020年1月13日,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克电气”,603355.SH)2018年度内控审计执业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信永中和在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执行穿行测试方面,存在未对与重大错报风险(莱克电气金融衍生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关键控制点执行测试程序,未结合公司管理制度识别并测试相应控制的问题;在控制测试方面存在样本规模充足性、测试结论与管理层建议书不一致、缺少支持性文档等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信永中和及签字会计师叶胜平、提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广东证监局同日还发布了涉及大洋电机财务状况的审计、评估项目的另外2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大洋电机委托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没有在《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上签字,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未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未签字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在运用收益法对大洋电机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使用了上海电驱动提供的剔除2017年新增的氢能源等业务后的经营业绩预测表和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对于上海电驱动收入预测趋势与历史走势不一致的情况,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未能充分地核查分析;对于上海电驱动提供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你们未能充分地核查验证。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在对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以收购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但在出具的《大洋电机拟对合并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亚事评报字[2019]第01-232号)中将资产评估对象界定为上海电驱动的主营业务资产所形成的资产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为委托人指定的上海电驱动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全部主营业务经营性有形资产和可确认的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资产评估报告未包含必要信息。一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在收益法中使用的特定风险收益率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二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只披露了价值类型的定义。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彭岳兴、詹志福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彭岳兴、詹志福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显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大洋电机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关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在对大洋电机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将上海电驱动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所形成的权益视为一个资产组,对上海电驱动的公司价值进行评估,未能关注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测试对应的评估对象,未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以恰当地识别和认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上述行为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混淆企业价值评估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相关概念。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在运用市场法对上海电驱动项目进行评估时,评估得出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是用被评估单位上海电驱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并非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价值。你们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未恰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上述行为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六条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未包含必要信息。一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在收益法中使用的特定风险收益率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二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只披露了价值类型的定义。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徐锋、刘广收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针对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即在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拟信赖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 其对独立性的影响。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 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 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 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 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 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 误导性的表述。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必要信息,使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能够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其中应当重点披露 以下内容:
(一)评估对象的具体描述;
(二)价值类型的定义及其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 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和依据;
(四)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结合相关计算过程、评估 参数等加以说明;
(五)关键性假设及前提;
(六)关键性评估参数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 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
(七)对企业提供的财务等评估中使用的资料所做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六条规定: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业务的复杂性,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审慎考虑是否有能力受理相关评估业务。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中特定会计事项所对应的评估对象,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处取得的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等详细资料,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并提请企业管理层按其经营意图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核算要求对有关资产、负债进行妥当的分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7号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刘晓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潘传云、刘晓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针对商誉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们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将商誉的计价和分摊认定的控制风险评估为低,且预期大洋电机关于商誉的内部控制运行是有效的,但你们未对大洋电机关于商誉的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二、未发现被审计对象的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你们没有关注到大洋电机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们在对大洋电机聘请的资产评估师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方亚事)的工作进行评价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致未发现北方亚事存在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合理评价大洋电机2018年财务报表中附注与商誉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适当。根据大洋电机2017年与2018年年度报告,大洋电机2018年商誉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且2018年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大洋电机未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组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等信息。你们未对大洋电机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与商誉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潘传云、刘晓聪作为大洋电机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号
关于对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岳兴、詹志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彭岳兴、詹志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委托你所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独立性调查。部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没有在《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声明》上签字,你们未采取其他措施识别未签字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否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对评估资料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你们在运用收益法对大洋电机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使用了上海电驱动提供的剔除2017年新增的氢能源等业务后的经营业绩预测表和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对于上海电驱动收入预测趋势与历史走势不一致的情况,你们未能充分地核查分析;对于上海电驱动提供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等科目的预测资料,你们未能充分地核查验证。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你们在对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以收购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作为评估对象,但在出具的《大洋电机拟对合并上海电驱动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项目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亚事评报字[2019]第01-232号)中将资产评估对象界定为上海电驱动的主营业务资产所形成的资产组,涉及的资产范围为委托人指定的上海电驱动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全部主营业务经营性有形资产和可确认的无形资产组成的资产组,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资产评估报告未包含必要信息。一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在收益法中使用的特定风险收益率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二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只披露了价值类型的定义。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彭岳兴、詹志福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1号
关于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徐锋、刘广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委托你所开展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了商誉减值相关评估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关注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你们在对大洋电机子公司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与商誉相关资产组可收回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项目)执行评估工作时,将上海电驱动的全部资产及负债所形成的权益视为一个资产组,对上海电驱动的公司价值进行评估,未能关注会计准则中商誉减值测试对应的评估对象,未关注相关资产、负债在企业营运中的作用,以恰当地识别和认定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上述行为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混淆企业价值评估与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相关概念。你们在运用市场法对上海电驱动项目进行评估时,评估得出的资产组可收回价值是用被评估单位上海电驱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并非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价值。你们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未恰当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概念、原则及其与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概念、原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上述行为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六条的规定。
三、资产评估报告未包含必要信息。一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在收益法中使用的特定风险收益率的测算、逻辑推理、形成过程和相关评估数据的获取来源;二是未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价值类型与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的对应关系,只披露了价值类型的定义。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徐锋、刘广收作为上述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