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号)显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执业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股份”,002192.SZ)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商誉期初余额没有存在重大错报。正中珠江承接的融捷股份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属于首次审计业务。正中珠江没有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也没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合理保证商誉期初金额没有存在重大错报。
二、未对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认定和划分是否合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经检查,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为公司并购时形成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该资产组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但没有对融捷股份对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认定和划分是否合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未对融捷股份子公司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正中珠江在对融捷股份关于收购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锂业)、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华锂)所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进行复核时,对于融达锂业的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测主要是根据融达锂业锂精矿的复产预期及采矿证上约定的每年的产能进行复核,没有获取在手订单或者期后销售情况等证明未来销售能力的材料,也没有充分考虑融达锂业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对商誉减值的影响;对于长和华锂的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测主要是根据长和华锂氢氧化锂产品的产能及公司部分锂盐产品的市场价格历史走势进行复核,没有获取在手订单或者期后销售情况等证明未来销售能力的材料。正中珠江对融捷股份子公司融达锂业、长和华锂的盈利预测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何华峰、徐俊作为融捷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正中珠江、何华峰、徐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记询发现,正中珠江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蒋洪峰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大股东,持股比例10.34%。
当事人何华峰任正中珠江副主任,本科学历,于1994年6月13日获得批准注册。
路翔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98年8月21日的广州利德嘉发展有限公司;2000年8月14日,“广州利德嘉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广州利德嘉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8日,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2000]24号文批准,“广州利德嘉公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广州利德嘉公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22日,“广州利德嘉公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更名为“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2月5日,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520万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9年9月1日起,公司名称由“广州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由“Guangzhou Luxiang Co.,LTD.”变更为“LuXiang Co.,Ltd.”。2015年8月,公司名称由“路翔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融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LUXIANG Co.,Ltd.”变更为“YOUNGY Co.,Ltd.”。
据不完全统计,正中珠江在一年内被监管部门9次点名。
2019年4月8日,正中珠江执业的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缙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项目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5月9日,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正中珠江会计所被立案调查的原因是因其在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
2019年7月5日,正中珠江执行的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存在问题收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8月14日,正中珠江执行的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问题收福建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8月28日,正中珠江执业的*ST东凌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存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11月6日,正中珠江执业的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问题收安徽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12月31日,正中珠江执业的猛狮科技2018年报和内控审计工作存在问题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12月31日,正中珠江执业的利元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计项目存在7宗违规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8号
关于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何华峰、徐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何华峰、徐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股份)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商誉审计专题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保证商誉期初余额没有存在重大错报。你们承接的融捷股份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属于首次审计业务。你们没有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也没有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合理保证商誉期初金额没有存在重大错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认定和划分是否合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们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经检查,公司2018年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为公司并购时形成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该资产组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但没有对融捷股份对商誉减值测试资产组认定和划分是否合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融捷股份子公司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的盈利预测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你们在对融捷股份关于收购甘孜州融达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锂业)、四川长和华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和华锂)所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进行复核时,对于融达锂业的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测主要是根据融达锂业锂精矿的复产预期及采矿证上约定的每年的产能进行复核,没有获取在手订单或者期后销售情况等证明未来销售能力的材料,也没有充分考虑融达锂业在业绩承诺期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对商誉减值的影响;对于长和华锂的未来现金流入的预测主要是根据长和华锂氢氧化锂产品的产能及公司部分锂盐产品的市场价格历史走势进行复核,没有获取在手订单或者期后销售情况等证明未来销售能力的材料。你们对融捷股份子公司融达锂业、长和华锂的盈利预测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何华峰、徐俊作为融捷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