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未将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且未将其营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合理关注供应商付款环节的异常情况。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未合理关注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的付款申请单无采购申请人、无具体货物名称等明显异常情形。二是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你们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未将采购与付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内控审计时,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未将销售与收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2015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二是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朱伟、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5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建新、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6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朱伟、陈朝亮、张建新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813.58万元、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机磷系阻燃剂以及其他橡塑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主要的有机磷系阻燃剂生产企业之一、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公司主要生产有机磷系阻燃剂系列产品和聚合物多元醇。截至2019年10月8日,临海市万盛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9.5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由中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在获取合理保证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认识到对发现错误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必对发现舞弊有效。
本准则的规定旨在帮助注册会计师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用以发现这类错报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识别和评估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从而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本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了相应的审计工作记录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无论对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的评估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包括:
(一)测试日常会计核算过程中作出的会计分录以及为编制财务报表作出的调整分录是否适当;
(二)复核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并评价产生这种偏向的环境是否表明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对于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以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其他信息而显得异常的重大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商业理由(或缺乏商业理由)是否表明被审计单位从事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或掩盖侵占资产的行为。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认为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你们未将并购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识别为因舞弊因素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且未将其营业收入确认评价为风险因素,也未记录不确认的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你们在执行采购和付款环节内控审计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合理关注供应商付款环节的异常情况。你们未合理关注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的付款申请单无采购申请人、无具体货物名称等明显异常情形。二是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你们未将采购与付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
你们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内控审计时,内控测试结论不合理、不谨慎,未将销售与收款环节缺乏有效管控的现状识别为内控缺陷,测试结论与测试样本存在明显矛盾。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且同为销售客户2015年销售额执行函证程序,且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二是未合理关注第一大供应商的交易真实性,未追加有针对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朱伟、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5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建新、陈朝亮作为万盛股份2016年报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上述审计程序不到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舞弊,会计差错追溯调整2015年、2016年、2017年1-9月份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91.62万元、813.58万元、562.49万,分别占上市公司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8.13%、5.44%、7.23%。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