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晚间,四川金顶(600678)公告称,6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公司在完成股权转让后,按照前后任控股股东的口头约定,公司核心资产矿山业务仍由原实际控制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亮集团”)派驻人员参与管理。同时存在沿用海亮集团OA系统、接受海亮集团内部审计等情形,未做到独立运作。
四川证监局认为,上述经营管理模式对公司独立性和治理存在重大影响,公司未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在上述经营管理模式下,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向海亮集团报送公司未公开重要经营数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要求公司就海亮集团参与管理公司矿山资产和业务的情况作出披露;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司经营数据等信息的管控,确保公司信息系统独立性,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公平对待公司股东。
四川证监局要求公司在收到监督管理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整改落实及效果等内容。
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