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14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决定书显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翼科技”,002369.SZ)2019年4月23日在披露2018年年报的同时,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8年卓翼科技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简称“净利润”)为-10280.47万元,较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4968.87万元调减15249.34万元。卓翼科技存在业绩快报编制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行为。
深圳证监局核查发现,卓翼科技业绩快报编制不准确、修正不及时的主要原因如下:物料消耗核算不及时;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不审慎;明显低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
卓翼科技业绩快报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及时进行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卓翼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卓翼科技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优化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内控水平。
二、卓翼科技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财务部门与仓储、生产部门的工作衔接,不断夯实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三、卓翼科技应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财务人员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从源头保证财务核算质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你公司在披露2018年年报的同时,披露了《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18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0,280.47万元,较2019年2月28日披露的业绩快报4,968.87万元调减15,249.34万元。核查发现,你公司业绩快报编制不准确、业绩快报修正不及时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物料消耗核算不及时。2018年你公司因管理层和生产经营模式发生较大调整,产品不良率增加,生产损耗加大对当期销售成本、管理费用的影响金额分别为2,850.10万元、2,666.58万元,合计金额5,516.68万元。你公司财务部门与生产、仓储等部门缺乏有效衔接,未及时获取物料消耗信息,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直至2019年4月才将有关生产损耗纳入核算。
二是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不审慎。你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时,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取得,并将相关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495.23万元纳入当期净利润,后又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为由,将投资性房地产变更为成本模式计量,调减了相应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应具备活跃交易事项和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信息,但你公司并未审慎考虑前述两个条件是否具备。
三是明显低估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你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时,预计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为635.76万元,最终实际计提金额为5,578.89万元,差异金额为4,943.13万元。截至2018年9月底,你公司存货账面价值持续攀升至7.98亿元。2018年下半年,你公司订单显著减少,存货减值迹象较为明显,但你公司在编制业绩快报时未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最新变化和存货特征,审慎确定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
你公司业绩快报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及时进行修正,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优化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内控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财务部门与仓储、生产部门的工作衔接,不断夯实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
三、你公司应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财务人员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从源头保证财务核算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李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