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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减持禁令8日到期”系误读

  • 发布时间:2016-04-07 09: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曹霁晨

  近日坊间传闻最严减持禁令4月8日到期。记者昨日查阅证监会及深沪交易所关于大股东、董监高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补充规则后发现,所谓“最严减持禁令4月8日到期”完全是误传误读。

  近日的有关说法称,对于大股东减持问题,证监会在熔断股灾发生后,于2016年1月8日新增规定,大股东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1%。2016年4月8日是新规时效到期日,亦即最严减持禁令4月8日到期。

  记者昨日查阅了证监会和交易所就此出台的相关规定和补充规则。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称,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1月9日,深沪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落实《减持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深沪交易所的通知规定是完全相同的,是任意3个月内大股东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而不是4月8日之后这禁令就成废纸了。

  也就是说,从4月8日起,下一轮的三个月内,大股东、董监高减持也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1月9日施行,没有期限,是永久性的,除非有新制度替代。

  据悉,这个规定也接近于美国对5%以上股东的减持规定。美国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规定,“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另外要求高管、董事等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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