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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规范公司债承销业务

  • 发布时间:2015-10-17 01:30:2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超

  中国证券业协会16日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规范公司债承销业务。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明确,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在定价与配售方面,业务规范明确,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提出,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承销机构应当查阅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承销机构应当调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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