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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

  • 发布时间:2015-10-16 16: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10月16日电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消息,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证协今日发布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自律规则,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为此,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16日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中证协发[2012]120号)、《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3]2号)同时废止。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规定,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自律管理方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规定,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指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尽职调查包括发行人及本期债券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运用、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等内容。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强调,承销机构应当对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并结合尽调情况进行验证。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因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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