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专业化和制度化保障基本养老金安全入市
- 发布时间:2015-07-25 03:44:27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徐文擎
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副会长洪磊近日表示,随着2015年6月29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立了专业化投资管理道路。但关于基本养老金入市的若干争议仍需要正本清源,扩大共识,才能更好地推动基本养老金的专业化投资管理,真正实现公平、可持续。
洪磊指出,根据拟发布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各省市基本养老金的结余部分,除预留一定比例的支付费用外,剩余部分将交由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受托机构)进行专业化投资运营,并由受托机构与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分别签订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在这一模式下,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安全保障机制有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受托机构的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首先,基本养老金受托管理机构是由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专门从事养老基金管理的商业化运作机构,该机构向国务院负责,接受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受托基本养老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该机构履职尽责能力将受到国务院、审计署、市场审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严格监督。与政府行政化管理相比,具有职责法定、运营规范、审计严格、信息透明优势,符合养老金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全国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每年都要公开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向公众披露投资运营情况,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严格审计。在证券基金行业,损害养老金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截至2014年底,已立案43起,48人移送司法。
二是保障受托资产独立运营的托管制度。托管制度能够有效保证养老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受上述机构解散、破产清算等影响。托管制度还要求托管机构依法行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保管职责,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当投资管理机构发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时,托管机构有权拒绝执行。托管制度基本排除了养老金资产被任何机构非法侵占或挪用的可能,与现有行政管理方式相比具有突出的优势。
三是多层次投资组合机制。养老金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整个养老金资产层面上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另类资产等配置比例,从整体上控制大类资产风险敞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养老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实际配置于该类资产的比例很可能远远低于30%。二是具体投资组合的分散投资策略,每一只具体投资组合至少投资数十只甚至上百只股票、债券产品,获得相对稳健的平均收益。通过分散投资可以化解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可以化解系统性风险。
四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公平交易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大数据监测体系。证券投资基金必须遵守严格的公平交易制度,同一投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活动中要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在操作层面,明确要求投资管理机构要做到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的不同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并公开披露每一只投资组合公平交易制度执行结果。每日估值制度为基金资产提供了公允计价,支持了基金资产的灵活交易和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制度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发生的与受托资产利益相关的一切重要活动均置于委托人的监督之下。大数据监测体系能够主动监测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资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是维护养老基金资产安全的利器。
此外,基本养老基金还设计了双重风险准备金机制。在投资管理机构层面,投资管理机构应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重大投资损失。在受托机构层面,应按照养老基金年度净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养老基金投资发生的亏损。风险准备金机制为养老基金平滑跨期波动,缓冲重大风险提供了防火墙。基本养老金入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无制度规则盲目入市。
洪磊表示,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已经建立起规范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市场规则,可以很好地满足基本养老金委托投资对收益与安全的双重需求。但基本养老金有其特殊性,对投资管理机构的专业义务和诚信义务有着更高要求,因此,基金行业仍需从理念到制度建设全面提升自己,与基本养老金制度改革全面接轨,在服务基本养老金、服务资本市场建设方面发挥中流砥柱的作用。未来,中国将形成世界体量最大的养老金资产体系和最具吸引力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将成为推动经济创新发展转型的主力军,也将是社会财富配置的主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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