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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发布

  • 发布时间:2015-07-25 03:44:2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超

  中国证券业协会24日发布《证券公司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试点办法》。《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参与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证监会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融入方准入条件并对融入方进行资质审查。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接受质押的标的股权必须为依法可以实现质押权利的股权。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在业务协议中约定回购交易期限;需要展期的,展期后累计的总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办法》明确,证券公司与融入方开展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融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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