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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获批

  • 发布时间:2015-07-04 02:31:4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超

  国务院日前批复同意《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保监会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筹建、监管等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监督指导,抓紧组织落实。

  《方案》指出,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在国家投资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设立有限合伙制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预计3000亿元,分期募集,首期1000亿元。

  《方案》提出,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一是作为直接投资基金,满足国家经济战略、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产生的市场需求。二是作为母基金,对接国内外各类投资基金,特别是有政府参与、投资领域类似的其他投资基金。

  《方案》指出,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1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出资设立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有限合伙人由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规则。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管理团队,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方案》明确了投资范围,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基金和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协议和章程中明确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最低比例。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物流、健康养老、能源资源、信息科技、绿色环保、中小微企业等领域。

  在退出机制方面,《方案》明确,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的,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以债权方式投资的,应当明确投资期限和增信安排,按投资协议约定到期退出;以优先股或夹层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应明确股权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与项目方约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形的退出方式,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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