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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可意愿结汇

  • 发布时间:2015-04-09 01:22: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任晓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以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便利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这意味着外企将全面告别“支付结汇制”,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金使用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明确和简化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通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注册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外汇局表示,《通知》的出台,是外汇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相关要求、切实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重要举措。《通知》的实施,将外汇资本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完全赋予企业,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政策空间,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主要实行支付结汇制,即只有使用支付时才能结汇,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机性资金兑换,但限制了企业运作结汇资金的自主权。此次推出的意愿结汇使企业可以“先兑换,后支付”。外汇资本金流入后,可选择结汇或不结汇,也可自由选择何时结汇,不仅提高了资本金结汇的灵活性和便捷度,也扩大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使用范围。

  外汇局去年在上海自贸区等17个国家级经济、金融改革发展试验区域进行了资本金意愿结汇政策试点。从试点情况看,货币兑换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市场后,绝大多数企业能够从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出发理性兑汇,试点地区资本流入平稳,未出现资本金结汇大幅增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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