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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一般制造业取消股比限制

  • 发布时间:2015-03-14 05:52:53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3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文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与2011年版的外商投资目录相比,新版投资目录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了4大原则,而且新版投资目录是6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本次目录修订,是推动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这位负责人表示,一方面,30多年来我国制造业整体竞争力得到极大提升,跃居全球第一大制成品出口国,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全面而深入的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不仅是引进资金,更重要的是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竞争,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从国际上看,开放是大趋势,各国都在竞相引进外来资本,发展本国经济。我国正在由资本输入国变为资本输出国,对外投资日益增多,这就更需要我们适应角色转变,以积极主动的开放推进国际投资合作。

  据介绍,新版目录在修订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4大原则:一是积极主动扩大开放。进一步推进一、二、三产业开放,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二是转变外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节能、环保、技术、安全等措施能够实现内外资一致监管的条目,不列入限制类。三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承接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研发环节。四是进一步增加透明度。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求,允许类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外资股比限制,所有外资股比规定在目录中列明。

  外商投资目录自1995年首次颁布以来,根据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需要,每隔一段时间都要适时进行修订,此次是历次修订中开放幅度最大的一次。

  从条目上看,一是大幅减少限制类条目,限制类条目减少到38条。二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合资、合作”条目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减少到35条。三是鼓励类条目数量基本不变,保持政策总体稳定性、连续性。鼓励类修改了76个条目,主要是调整指标和优化结构,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从行业上看,在制造业领域,主要是取消钢铁、乙烯、炼油、起重机械、煤化工设备、轻型直升机、名优白酒等股比要求,有色金属冶炼、小型工程机械、普通轴承、氯霉素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基本放开了一般制造业。在服务业领域,主要是取消或放宽电子商务、连锁经营、支线铁路、地铁、轻轨、演出场所等股比要求,直销、邮购、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保险经纪公司、财务公司等不再列入限制类,并将建筑设计、养老机构列入鼓励类。

  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普遍备案和有限核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限制类项目需要核准外,其他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行备案管理,绝大多数由地方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可以享受进口设备免关税等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的鼓励类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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