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第二日净买入急剧萎缩 买卖港股需交6种费用
- 发布时间:2014-11-19 07:59:00 来源:今日早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昨日举办沪港通相关问题的微讲堂,介绍沪港通的总体情况、主要制度安排、监管框架及投资者应注意事项等内容。
(l)交易费,由香港联交所按成交金额0.005%双边收取;
(2)交易系统使用费,由香港联交所按每宗交易0.5港元双边收取;
(3)交易征费,由香港证监会按成交金额的0.03%双边收取;
(4)股份交收费,成交金额的0.02%,最低2港元,最高100港元,由香港结算双边收取;
(5)证券组合费,按持有港股市值计算,最终由香港结算收取;
其中,证券组合费的收费标准如下:持有港股的市值小于或等于5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8%;大于5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25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7%;大于25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50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6%;大于50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75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5%;大于7500亿港元,小于或等于100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4%;大于10000亿港元,年费率为0.003%。
(6)内地券商收取的佣金。
买卖港股需交6种费用
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参与标的范围内上市公司的配股。将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处理:一是对等原则。具体体现为,关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监管问题,两地在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监管程序等方面大体相同或相当,一方原则上不单方面额外增加其他监管要求。二是监管相互信赖原则。在不改变两地市场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继续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仅在形式上依法进行监管,主要依赖于对方的监管,并建立监管信息协调机制,及时交换和分享有关信息。三是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对于对方上市公司向本地投资者配股的,两地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提交材料的内容要求基本一致,尽可能简化程序。上市公司基本无需额外制作材料。
投资者可以通过沪港通参与上市公司配股
对于内地投资者,其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结算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结算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应当通过内地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中国结算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
对于境外投资者,其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事先征求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结算公司代沪港通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力
沪港通行情方面,两所各有一档行情(最优买卖盘)免费。其余五档或十档实时行情,按商业惯例提供。特别需要对内地投资者说明的是,一般而言,港股行情是收费的。关于港股商业行情的收费标准,据港交所介绍,目前,在香港市场,十档实时行情基本收费标准为每客户每月200港元,目前在内地的销售价格为每客户每月80元人民币。两所免费互换的一档行情,本地交易所通过对方交易所向对方市场的会员(市场参与者)提供,限于其自身及其交易客户使用;对于本地交易所发布的五档或十档等实时行情,对方市场的投资者按照商业惯例获取。
内地投资者既可以通过登录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获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等途径获取。至于上市公司自设的网站电子地址,投资者可以通过查阅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网上联系”栏目获取。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年报及半年报(香港市场称为“中期报告”)等,投资者不仅可在“披露易”网站上查阅,还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要。根据香港法例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免费向股东提供中文或英文的电子和印刷版本的年报。
投资者可通过“披露易”网站
获取香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
沪股通中,境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内地市场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可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业务(香港称孖展信贷和孖展买卖)和融券业务(香港称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并须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是关于标的股票范围。投资者进行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买卖或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二是关于担保卖空的申报及借贷期限要求。投资者进行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香港联交所SPV应当在向上交所提交的交易申报中予以特别标识。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通过股票借贷获得沪股通股票并进行担保卖空的,其股票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是关于担保卖空规模限制。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不得超过一定规模。
港股通中,由于港股通股票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境外投资者
不参与内地融资融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