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建议加大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
- 中国网 www.china.com.cn 2012-03-06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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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中国网记者 孙朋浩 摄
马蔚华(右)与中国网记者合影。
中国网3月6日讯(记者 孙朋浩)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今日在政协经济界小组会议期间接受了中国网财经中心专访,他认为要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有利于拉动内需和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必须通过加大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特别是明确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养老金保障稳定结构。
企业年金发展现状不乐观
相关研究和现实经验都证明,以企业年金为主导的“两头小,中间大”(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比例小,企业年金占比大)的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能够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降低养老金赤字水平,缓释养老金资产价格风险,增强养老金可持续性水平。
我国也较早意识到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障方面的作用,在二十年前就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但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马蔚华委员说:“目前企业年金在基金积累规模、覆盖率和替代率等方面都非常低,严重滞后于我国人口和经济发展的速度,与OECD(即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家企业年金平均发展水平相去甚远。目前,OECD国家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占GDP的比重平均为60%以上,而我国的这一指标不到1%。”
税收优惠不足致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马蔚华表示,造成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原因有很多,我们调研发现,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尤其是缺乏对个人缴费方面的税收优惠激励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年金税收政策采取“部分TEE”模式,即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部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个人缴费部分纳入个人所得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模式。由于我国企业年金采取的是个人账户制,个人缴费对年金增长至关重要,当前个人缴费环节无任何税收优惠的模式,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萎靡不振的现状。
建议加大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
马蔚华建议,根据当前我国个人税收制度发展特点,从长期规划着手筹备,从短期政策着力推动,双管齐下,有条不紊地推动企业年金市场快速发展,具体如下:
一、从短期看,可先设置个人年金缴费环节的免税限额,以达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额免税的激励效果。
据了解,作为最发达的私人养老金市场,美国最著名的401K计划明确规定,个人在缴费环节超过免税上限的部分必须纳税,由于该上限额度较高,很多中低收入个人在缴费环节几乎是不纳税的(2009年免税额上限是每年1.65万美元,50岁及以上雇员为每年2.2万美元)。而我国目前年金税收优惠仅限于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无税收优惠。尽管相关政策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与年金个人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可免税。但就实际缴费情况来看,由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较低,大部分年金参与人未得到免税优惠,企业、个人建立年金意愿受到抑制。
目前上海市政府与保监会、国税总局共同研究并即将试行的税收延税型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政策规定,该产品可享受每月5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税限额。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惠及更多人群、运营更加规范,类似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应该在企业年金领域得到推广。据此,马蔚华建议设置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免税限额,且上限至少不低于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幅度。
马蔚华称,在企业年金个人税收政策方面,应单独设立个人缴费部分的免税限额(且上限应不低于500元/月),加强微观激励效果,有效缩小不同收入者的待遇差距,推动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从长远看,可根据我国征税制度现状,开展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所得税延期支付税收体系的研究、规划。
根据国际先进经验,EET模式采取了缴费和投资阶段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年金领取时再征税的方法,实际上具有递延征税的功能,从而提高了企业、个人缴费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然而,由于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在年金运行信息记录方面还不具备随时监控的征管能力,无法准确核算个人在领取时应纳税额,EET模式短期内无法施行。如将来税收征管能力满足条件,在实施企业年金EET税收制度时,为保持财政税收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可以通过适当的财政金融安排弥补缴费税收缺口,比如定向发行针对这一税收优惠带来的短期财政缺口的国债的方式,实现财政税收递延过渡。
马蔚华建议,由税务部门牵头,组织研究、规划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所得税延期支付的税收体系,为出台企业年金个人延期纳税的法律规定做好准备。
- 来源:中国网
- 编辑:闻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