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7日公布的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存在未对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审慎核查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7日,注册地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法人代表为徐伟琴。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2020年3月5日,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财富”,300059.SZ)全资子公司。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未对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审慎核查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