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鄂尔多斯银行一名支行长违法放贷案件披露,涉及犯罪金额5700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缓刑。
判决书显示,李某,男,1960年11月出生,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系鄂尔多斯银行康巴什支行副行长。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鄂尔多斯银行康巴什支行副行长,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马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仍同意发放冒名贷款,且未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向马某违法发放贷款累计57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康巴什支行没有独立的信贷自主权,案涉贷款的最终审批权及发放权在总行,李某不具有实质性发放贷款的审批权限。
据康巴什支行信贷调查员证实,每次都是行长李某和我说,给马某放300万元或者3000万元或者其他数额的贷款,我就按着李某告诉的金额为马某准备贷款资料发放贷款并催收贷款,没有对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李某供述,“我违反规定先后为马某贷款3000万元,为马某亲属发放贷款2700万元。这些贷款全部归马某使用,改变了贷款用途。”其承认,马某提供的申请资料只是走过程,没有实地核查,真实性不知道,没有按贷款规定办事。
李某的被抓,始于马某违法线索被公安机关发现。
另据查明,锡林郭勒盟公安局在查办马某非法倒卖转让土地、高利转贷一案过程中发现线索,于2017年11月17日,通知李某接受询问,李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