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号、关于对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号显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秋林集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提供质押担保,被黑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李亚作为秋林集团的时任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被黑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秋林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19939)于2018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8秋林01”,并在《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存续期内的公司债券本息。12月16日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债券“18秋林01”募集资金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流向了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其他三个普通账户,并用上述账户的3亿元款项存单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秋林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李亚作为秋林集团的时任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7号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70419939)于2018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8秋林01”,并在《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偿还你公司存续期内的公司债券本息。12月16日你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债券“18秋林01”募集资金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流向了你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其他三个普通账户,并用上述账户的3亿元款项存单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5日
关于对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8号
李亚:
经查,我局发现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8秋林01”,并在《非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偿还公司存续期内的公司债券本息。12月16日秋林集团将非公开发行债券“18秋林01”募集资金3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流向了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其他三个普通账户,并用上述账户的3亿元款项存单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
秋林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作为秋林集团的时任董事长,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提醒你关注秋林集团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