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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国信证券投行人员借IPO获利千万

  • 发布时间:2016-05-14 08:55:2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已成为证监会新闻发布会的“例菜”。近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短线交易案。

  其中,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国信证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罗先进凭借保荐IPO项目从中获利千万最终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措施。具体来看,罗先进在从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信证券对任子行公司进行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他人名义受让、持有任子行股权,并在任子行股票发行上市后卖出,共获利约1080万元。证监会认定罗先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罗先进违法所得约1080万元,处以罚款1175万元,并对罗先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而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恒邦股份向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期间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共计约26亿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恒邦股份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恒邦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恒邦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信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恒邦股份财务总监张克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恒邦股份董事、总裁曲胜利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恒邦股份董事会秘书张俊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作为持有*ST博元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减持“*ST博元”约593万股,占*ST博元总股本的3.12%。2015年5月8日,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减持“*ST博元”约904万股,累计减持达*ST博元总股本的7.87%。其中,庄丹明减持“*ST博元”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并继续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为2944万元。证监会决定责令庄丹明改正,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庄丹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并合计处以罚款220万元。

  此外,在1宗短线交易案中,根据苏泊尔截止公告前一日,苏泊尔集团持有苏泊尔股票约559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8.84%。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21日,苏泊尔集团均为苏泊尔持股5%以上股东。苏泊尔集团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于2015年5月7日卖出苏泊尔股票12万股,成交金额约297万元;5月8日先买入苏泊尔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约12万元,后于当天又卖出苏泊尔股票11万股,成交金额约276万元;5月11日至11月8日仍多次卖出较大数量的苏泊尔股票。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苏泊尔集团给予警告。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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