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国际规则,“裁”出合作新空间
- 发布时间:2016-05-09 07:29:27 来源:新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的背景下,企业“走出去”如何利用国际仲裁规则保护自己、解决纠纷?省律师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近日在南京联合举办研讨会,法律专家们的专业建议为企业带来很多启发。
涉外仲裁案或将“井喷”
“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之后,涉外经济活动明显增多。到陌生的国家和地区投资兴业,企业须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宋政平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往往重诉讼轻仲裁。实际上,无论是我国法院采纳外国法院裁判文书还是外国法院采纳我国的,这类情况都不多,企业在涉外谈判过程中要了解仲裁这一重要选项。
所谓仲裁,是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的争议解决方式,即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庭,由仲裁庭作出最终有约束力的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仲裁员、省律协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陈发云律师介绍,在国际上,仲裁裁决较法院判决更易执行。只要在加入《纽约公约》任何一个地方进行的裁决,到其他15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得到执行。而“一带一路”沿线已有61个国家承认《纽约公约》,只有少数几国尚未承认。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马屹提供的数据显示,与国内商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占4%、人民法院一审的占96%不同,涉外商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占26%。去年,全国受理涉外案仲裁机构达62家,受理涉外案件2085件,同比增16.8%。“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都预示,未来几年,中国可能迎来包括涉外仲裁案在内的仲裁案数量的‘井喷’式增长。”
仲裁程序灵活且保密性强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主流方式之一。”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刘京介绍,来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可以指定一个中立仲裁庭,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仲裁程序灵活,较法院诉讼可更快更经济地解决争议。裁决不能上诉,能使争议的最终解决缩短几个月或几年。但不像法院,即使不存在真正的争议,仲裁中也无法作出缺席或简易判决,通常还得开庭。
现在国内法律判决文书都在网上公开,方便公众查阅。而仲裁开庭私下进行,通常注重保密。“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协议双方的事情,无关的第三方不会知道。”宋政平说。
但仲裁也有潜在缺点:一方面,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对仲裁协议以外的人,仲裁员一般无能为力;另一方面,与法院不同,仲裁员一般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提交文件,或要求第三人参加仲裁。
“企业在商务谈判时,要注意区分仲裁地和开庭地两个概念。”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资深大律师郑若骅女士提醒,这两者可以在不同的地方,仲裁地必须是加入《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而开庭地只要当事方方便在哪儿都可以,这在协议约定时务必写清楚。
善用专业法律资源汲取经验
很多企业关注,无涉外因素的争议能否提交境外仲裁?在业内讨论较多的一则案例中,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大韩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案,北京二中院经报最高院后,最终不予承认执行韩国的仲裁裁决。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法人,是在中国境内经营高尔夫球场而设立的合同。我国法律未授权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或在我国境外临时仲裁,故该案仲裁条款无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纯国内争议不允许选择境外仲裁。”马屹提醒说。
能否在复杂涉外仲裁纠纷中胜诉,代理律师至关重要。2007年,我国某知名汽车企业遭到美国某合作企业的索赔诉讼。这起在美国提起的诉讼涉及欺诈、违约等18项指控,索赔金额高达150亿美元,创我国企业在境外被诉标的额之最。陈发云用3个多月收集大量证据,形成一份长达600余页的商务交往报告,以固定案件基本事实;又根据18项指控,逐项收集、研究美国判例。这起历时5年的案子,最终由中美律师团队应诉成功,仲裁庭裁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陈发云认为,这一案例提醒中国律师,不仅要精通外语和国际法律,而且应具备实战能力,能够在国际法庭、跨国投资或并购谈判桌上纵横驰骋。对于跨境经营的企业而言,在合同起草、商务谈判、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学会合理利用国际规则。尤其是遇到国际纠纷时,既不能“拒不应诉”,也不能“病急乱投医”,而要善于利用外聘专业法律资源,特别是中、外专业律师团队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少企业了解商事仲裁,但对投资仲裁知之甚少。与欧美相比,我国投资者提起仲裁的案件少之又少。刘京介绍,投资仲裁的解决方式是,投资者不诉国外合作者,而是直接诉投资东道国政府,理由可以是因为该国政策的变化而使投资难以进行。这样会给对方政府很大压力,利于投资纠纷的解决。“这种独特的争端解决方式,应该成为跨国投资必备的法律武器。”
本报记者 任松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