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勿忘“特许权使用费”
- 发布时间:2016-05-03 22:31:15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海关总署公告自3月30日启用新版报关单,其中对特许权使用费要求企业自主申报。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对肖根福罗格注胶技术(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进口商品点胶系统零部件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了确认手续,这是该关首例企业主动申报特许权并确认情况。
新版报关单中增加了“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自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报关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所列的包括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价格调整项目进行如实申报。如果企业未如实申报,而海关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特许权等价格调整项目与进口货物有关并构成进口货物销售的条件,企业前期的申报行为就可能作“申报不实”而受到海关处罚,乃至被认定为走私,从而将面临较为严重的法律风险。
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新版报关单采取格式化形式再次进行了明确。一直以来,在进出口环节存在着诸如国外关联公司以较低价向国内进口企业出售进口料件,而进口企业需另行支付与制造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设计、图样、工序和诀窍的相关费用;与进口货物的销售有关的商标、注册设计的相关费用;与进口货物使用有关的著作权、版权的相关费用等特殊的商业安排。对于另付的费用如何向海关申报在关务层面一直存在讨论,近年来各地海关查发了不少漏瞒报特许权使用费情事,相关企业也受到了惩戒。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法制科副科长朱晓技介绍,2016年海关总署20号公告推出新版报关单方便进出口收发货人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再次明确其申报义务,海关提醒企业,对于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如实、准确申报,否则将可能产生海关法律风险。(园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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