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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不能空转

  • 发布时间:2016-04-27 02:11:32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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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需要进一步明晰监管部门的责任,理顺协同监管机制,真正让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落到实处。

  一名14岁的童工近日在广东佛山的出租屋内非正常死亡。一个年轻的生命黯然消逝,让人扼腕叹息,同时也带来了深刻的警示。

  雇用童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然而,近年来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止。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父母到外地打工,孩子也跟着父母过早地进入工厂务工,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佛山事件中,死去的这名童工就是由家长带进工厂打工的。

  从童工进厂打工开始,企业和监护人就已违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在现实当中,谁来启动这个程序?“有关人员”、“有关单位”指向不甚明确。

  佛山童工之死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原因不得而知。对此,司法机关是否应及时介入调查,又该由谁来启动调查程序,这也是个待解的问题。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事企业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现实中,“罚酒三杯”式的责令整改、罚款,能否让涉事企业有切肤之痛?恐怕很难。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何早没发现企业雇用童工?是否有失职之嫌?这些也需要调查认定。

  从这一事件看,每个环节都有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法规空转”现象。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需要进一步明晰监管部门的责任,理顺协同监管机制,真正让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落到实处。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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