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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并非是酒店业集体涨价的诱因

  • 发布时间:2016-04-24 22:5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期,一些国际知名连锁酒店在5月1日后将上调酒店服务费比例,最终住宿成本会增加6%左右的额外支出,其给出的理由是根据“营改增”规定统一调整的。事实上,酒店服务收费的涨价与“营改增”试点,并形成因果联系,但却给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带来了“困惑”,并引发社会各层面对“营改增”质疑,对即将推行的“营改增”试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营改增”并非是酒店业集体涨价的诱因。

  第一,“营改增”试点方案的顶层设计一直遵循“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酒店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实际上是获得较大“减税红利”的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应当成为酒店服务收费涨价的理由。

  第二,从酒店企业给出的涨价理由来看,局部看是缺乏对“营改增”相关政策的了解,但从众多酒店企业的行为方式看,确有借机哄抬物价之嫌,存在恶意转嫁改革成本之意。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和战略发展付出代价。

  第三,酒店业一方面享受国家政策的减税红利,另一方面又借机提高价格,并将两者关联起来,欺骗消费者,从中谋取暴利,这是极不明智的行为。作为品牌企业更应在市场竞争中,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而不应当投机取巧,谋取不正当的“企业利益”,故意歪曲国家政策。

  酒店行业“营改增”政策不应被曲解。按照“营改增”改革方案,酒店行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对于大型酒店来说,往往均符合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营业税制下,酒店行业按其收入全额,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以月销售额100万元的酒店为例,计征营业税为100万×5%=5万元,而增值税是依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征收的,即增值税销项为100万÷(1+6%)×6%=5.66万元,一般纳税人的名义税负只是提高了0.66个百分点。此外,通过进项税可抵扣,还可以进一步降低税负。一般说来,大型酒店外购的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得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含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而且大型酒店企业进货渠道比较规范,取得外购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率会比较高,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要较原营业税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事实上,从常规看,临近五一小长假,酒店调整服务收费标准,本应当无可厚非,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由供求关系决定市场定价。而实际情况是,部分酒店特别是知名境外酒店管理集团集体涨价,并且涨价的理由却是因为“营改增”,而且涨价的标准都是统一的6%或者6.9%。这一现象的背后,带有共同推动酒店服务收费上涨的不当竞争行为。从另一层面来看,这种串通涨价的理由归结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致,归因于“营改增”试点政策所致,是一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稳定发展大局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中国经济网 张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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