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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税局:致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 发布时间:2016-04-21 16:29:34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日报讯 尊敬的建筑行业纳税人:

  你们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行业纳税人不再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征收机关由地税局改为国税局。本轮营改增将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了让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您需要了解以下事宜: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年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不含)的纳税人,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不考虑还有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前提下,与原营业税相比,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建筑企业纳税人取得100万元的建筑服务工程款,在营业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100*3%=3万元;

  营改增后同样的业务应纳增值税为100/(1+3%)*3%=2.91万元,比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少0.09万元,实际增值税税负为2.91%,比原营业税税负降低0.09个百分点。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应对正确税负也会只减不增

  年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虽然增值税税率为11%,但通过合理筹划,营改增实施后税负也能做到只减不增。

  (一)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税负只减不增

  1. 一般纳税人有建筑工程老项目、老合同的,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缴税,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建筑业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在5月1日后取得1000万元建筑服务工程款,在营业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营改增后,老项目应纳增值税为1000/(1+3%)*3%=29.12万元,比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少0.88万元,增值税实际税负为2.91%,比3%的原营业税税负降低0.09个百分点。

  2. 2016年5月1日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税,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建筑业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在5月1日后取得1000万元建筑服务工程款,在营业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1000*3%=30万元;

  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为1000/(1+3%)*3%=29.12万元,比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少0.88万元,实际税负为2.91%,比3%的原营业税税负降低0.09个百分点。

  3. 2016年5月1日后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计税,税负只减不增。

  政策没有界定在甲供工程中甲方提供多大数额、金额或比例的材料、设备属于甲供工程。建筑业纳税人在提供建筑服务时,只要甲方提供了全部或部分材料、设备和动力,就可以按照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计税,同时甲供材料金额不再作为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税负只减不增。

  例如:建筑业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在5月1日后取得1000万元建筑服务工程款,甲方提供材料300万元,在营业税制下,应纳营业税为(1000+300)*3%=39万元;

  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为1000/(1+3%)*3%=29.12万元(甲供材料金额不再作为计税税基),比原营业税应纳税额少9.88万元,实际税负为2.91%,比3%的原营业税税负降低0.09个百分点。

  (二)按一般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税负不一定上升

  2016年5月1日后,假如新建筑项目未与甲方达成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协议,或者甲方必须要求提供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但并不意味着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就一定会增加。若能充分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实际税负不一定超过3%。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

  1. 材料采购问题。要选择好材料供应商,尽量从能够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对于确实无法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材部分,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保证充分抵扣进项税额;

  2. 劳务人工工资问题。向直接聘用的员工支付工资,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建议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以便取得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3. 资产购进、设备租用问题。尽量在5月1日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租用设备、施工器具,同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税额。

  4. 其他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项。如工程施工中发生的技术设计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购买费用等,尽可能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2016年5月1日前您需要办理的事项

  (一)配合税务机关对您的税务登记、税种、票种、税收优惠等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确保在5月1日后顺利从国税局领购增值税发票,享受应享受的税收优惠,保障您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要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三)购买、安装税控设备。需要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您需要购买、安装税控专用设备,购买专用设备所支付的价款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由国家负担。

  四、重点注意事项

  (一)未及时配合主管国税机关对税务登记等涉税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的,会造成后续的税务确认事项无法办理。(二)未及时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发票用量核定以及安装税控专用设备的,将无法在5月1日后领取增值税发票,也无法顺利开具发票,可能会影响您正常的生产经营。(三)未及时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将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进行抵扣。如果您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税务机关将责令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逾期仍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将对您取得的销售额直接按照11%的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四)未及时进行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登记,会影响您充分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权利。

  由于本轮营改增试点工作责任重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为此,真诚期待与广大纳税人密切合作、携手共进,确保营改增试点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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