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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需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认定责任

  • 发布时间:2016-04-16 05:20:1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4月15日讯 记者周琳报道: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今天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募集行为办法》明确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三是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

  《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募集机构的六项募集行为义务。第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第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第四,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第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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