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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被坑”如何维权?

  • 发布时间:2016-04-13 14:29:41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例:买卖双方签署 《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购房者支付的前三期房屋价款须专款专用于清偿出售房屋上存在的银行抵押贷款。在价款应付前,购房者被中介告知第三期房屋价款需要增加人民币17万元,购房者出于资金的安全保障,虽然同意增加人民币13万元,但是要求监督出售方的还款行为。因而,购房者事实上未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支付任何款项。不料,此后出售方莫名失联,拒绝回应购房者发出的短信,也拒绝接听购房者或者房屋中介的电话。2015年1月8日,出售方以购房者未支付原第三期约定价款,且已逾期十五日为由,单方面发送了解约函,没收购房者已支付的房屋价款并追究原告房屋价款20%的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由于出售方不当的在先违约行为造成的。出售方明知系争房屋已被司法查封,却未如实披露,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主观恶意明显。出售方存在任意挥霍已收取房屋价款的行为。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须被调低的问题,2015年“330”政策的出台等(降低普通房标准、满五唯一改成满二唯一等等),涉案房屋的涨幅已远远超过合同价款的20%,购房者的损失是现实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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