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职工产假有望弹性增加3个月
- 发布时间:2016-03-25 09:36:3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新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这意味着女职工的产假,在原有的128天基础上,有望弹性增加最多3个月。上述规定从昨天开始正式施行。
在市政府昨天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中,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新规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之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以及本市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算起来仍是128天。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在所作的说明中提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草案增加一款,“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主要考虑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同时使之前的政策保持适度延续性。这意味着女职工的产假,在原有的128天基础上,有望弹性增加最多3个月。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昨天下午表决通过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从昨天开始,产假、婚假、再婚夫妻生育等方面奖励都将按新规实施。
亮点
再婚夫妇可生育“三孩”
修正案草案细化了“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对于再婚夫妻,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的考虑,草案规定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对于子女病残生育,草案规定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妇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7天晚婚假将变成奖励假
此前,国家鼓励晚婚晚育,本市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刘振刚介绍,国家法律修改删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的奖励”的规定,婚假的长短不是计划生育法的调整范围。然而本市根据相关精神,草案增加了“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的规定。
这意味着,虽然取消了晚婚假,但所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仍可以享受7天的奖励假。(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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