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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局发布消费权益保护警示

  • 发布时间:2016-03-15 07:32:10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晚报记者 孙娇杨

  随着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出游需求日益增多,市场上出现了“买保险送旅游”“旅游传销”以及“低价大酬宾”等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的旅游活动,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正常秩序。为此,长春市旅游局于14日提出3·15旅游消费权益保护警示。

  首先,选择旅行社要谨慎。旅游者报名参团时,要选择资质齐全的旅行社,要看清旅行社经营场所是否悬挂“一照一证”。如需提供出境旅游担保金,旅游者应与银行、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担保金(保证金、抵押金)资金银行托管三方管理协议。

  其次,不贪小便宜,远离低价团。旅行社组织“免费游、低价游”活动大多会出现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消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问题,难以保障旅游服务质量。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旅游纠纷时,要依法理性维权。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请求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效期是自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内。

  旅游投诉举报电话:0431-889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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