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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力建议:将境外上市相关法规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16-03-05 09:54: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日前提交的提案建议,尽快修订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的进程,丰富《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的条款。

  近年来,证监会持续推进境外上市制度改革,陆续推出了取消财务审核,取消A/H定价限制,简化审核程序,全面提升审核透明度,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推进境内企业以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在境外融资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有效提高了审核质量和效率。

  张红力表示,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中国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加速推进,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已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加以修订完善。

  目前,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包括: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以及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等法规,部分条款已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和新形势下的客观需要,对企业“走出去”形成制约,亟待调整。

  张红力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明显落后于经济与法律现状。境外上市制度实施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发生深刻变化,法规建设也与时俱进。2005年《公司法》做出重大修改。20年不变的《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的部分规定与现行《公司法》存在差异和不协调之处,如股东大会表决权、特别决议事项的范围、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法律程序、发起人数量要求等,需要继续修订。

  二是部分定义含混,概念界定模糊,监管对象不清晰。例如,21号文关于“中资非上市公司”、“中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所谓“大红筹”公司)等概念界定模糊,致使实践中监管对象范围不清晰,企业无所适从,监管责任也难以落实。

  三是部分公司治理规定制约了公司决策效率,影响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实施。实践中,《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已对公司的运作形成了不合理的制约,弱化了公司的运营决策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例如,45天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等规定,严重影响了公司决策效率,为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等时效性强重大事项时带来了不少困难。

  四是部分规定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自主决策,不符合市场化发展方向。例如,《特别规定》关于境外上市股份需以外币认购的限制,不利于企业进行币种的合理配置和防范汇率风险,不符合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方向。该限制也制约了企业通过直接发行H股进行跨境资产并购。21号文关于禁止“买壳上市”和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红筹注资”等政策,其“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难以满足公司业务和资产整合的需求,也不符合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

  五是部分规定体现的管理思路不适应新时期的要求,难以落实。

  对此,张红力提出了三点具体修改完善的建议:其一是强化顶层设计。建议将境外上市相关法律法律的修改纳入《证券法》修订的进程中,丰富《证券法》中关于境外上市的条款。

  其二是细化实施规则。建议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在《证券法》修订前尽快先行启动对《特别规定》、《必备条款》及21号文的统筹修订工作,进一步改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适应市场变化,满足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其三是加强境内境外监管协调。在修订过程中,应与香港证监会、港交所、美、英、德等境外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做好相关制度的境内外衔接,做好修订工作。(上海证券报两会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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