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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

  • 发布时间:2016-03-04 20:52:53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4日发布的消息,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加快推动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政策措施落地,促进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意见》指出,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是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汽车流通体制创新发展,激发汽车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意见》明确,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试点企业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意见》提出,深化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对已建立了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企业,可放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申请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企业,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试验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试点企业,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整改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

  《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汽车平行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平行进口汽车报关、通关、查验等流程,提高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优化平行进口汽车审价机制。在经批准进行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自贸试验区,允许试点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期限为3个月,不得延期。

  《意见》明确,积极推动平行进口汽车环保和维修信息公开。试点企业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其进口车型的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同时应注明符合我国排放标准的阶段水平。不得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我国现行排放标准的车辆。

  《意见》要求,加强平行进口汽车注册登记管理服务。各地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检查平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平行进口汽车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符合规定的,要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方便快捷予以办理。

  《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制度设计及机制建设,为试点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要认真总结有益做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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