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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批准国内首部地方商品流通法规

  • 发布时间:2016-02-17 21:30:45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马刚  责任编辑:罗伯特

  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青岛市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实施后将成为国内首部地方商品流通法规。

  2013年,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将《商品流通法》作为流通基本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同年11月,商务部确定由青岛承担商贸流通综合立法试点项目,《条例》立法开始启动,201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青岛成为全国九个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城市之一,地方立法试点项目成为综合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通过青岛市商务局会同市人大法制工作室、财经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两年多的努力,制定《条例》草案,并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获得批准实施,标志着青岛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内贸流通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条例》为国家商品流通立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并解决青岛商贸流通领域的实际问题,以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主线,注重“三个坚持”,即: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商贸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专家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开门立法”,汇集民意、体现民声。《条例》共36条,着力在商品流通市场规划与管理、商贸流通促进等方面依法立规。

  加强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刚性

  该《条例》规定,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等。

  提高居民基本生活服务

  该《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农村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政府可以通过投资、产权回购、资金补贴等方式,参与基础性、公益性商品流通市场的建设、管理等。

  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管理

  该《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系统;蔬菜、生鲜肉、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提供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

  倡导绿色环保商品流通理念

  该《条例》对循环经济、物流标准化、城市公共配送体系等现代商贸发展新理念、新做法作了倡导性规定。另外,《条例》还对商品流通运行监测和预警、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信用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条例》的正式发布实施,青岛市加强《条例》配套制度建设,编制全市商贸流通“十三五”规划和青岛市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制订城市共同配送、大型社区商业配套设施地方标准。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内贸易管理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条例》贯彻执行力度,围绕建立统一高效的新型流通管理体制机制,理顺发改、工商、质监、食药、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厘清部门职责交叉边界和协同机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做好宣传贯彻落实,用《条例》解决实际问题。

  (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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