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海洋新能源健康发展
- 发布时间:2016-01-21 08:31:38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海洋新能源属于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对应对能源瓶颈、环境污染、海岛用电、海洋权益维护和国防安全等问题均有重要意义。目前,海洋新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很低,尚未形成产业规模,而我国近海海洋能理论装机容量超过18亿千瓦,这一数字甚至超过了目前的电力需求总和。由此可见,开发利用海洋新能源大有可为。不过,目前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
海洋新能源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体系。2005年以来,我国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确了新能源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和先导地位,逐步完善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体系,对新能源开发利用及其产业化推进提出了发展目标和任务要求。但是,关于海洋新能源的法规、政策、规划,零星散见于“新能源”这个大盘子中,没有形成体系,现行相关政策不能适应和指导我国海洋新能源的综合性快速发展需要。例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文件明确了对陆上风电、小水电和太阳能发电上网的优惠政策,但对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海洋新能源种类多样,区别于其他可再生能源,具有海洋特殊性,其发展需要出台体系完善的政策予以保障。
海洋新能源发展处于多头管理状态。中国海洋新能源的开发涉及部门多,包括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电网企业、电力企业、技术管理部门、海域使用主管部门和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海事主管部门(交通部)等。海洋新能源一站式统筹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电力企业面临多头管理状态,开发审批程序烦琐不明确等问题,阻碍了海洋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海洋能资源评估工作缺失。海洋能资源评估是合理制定我国海洋能规划的基础,也是开展海洋能管理的科学依据。为减少产业发展的总体成本,有必要开展系统的专项行动,集中各方力量,系统、长期的进行实地调查、观测测量以及综合评估等,以获得科学结论,从而支持企业开展相应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海洋新能源开发前期论证工作,特别是对海洋能资源的评估工作,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承担,然而目前数据资料匮乏,不能满足实际开发的需要,开发企业各自为战,重复投入,资料不共享问题突出。
海洋新能源开发有别于陆地新能源的开发,开发环境的复杂性被忽略。海洋新能源的开发会对海洋环境、海上航运、国防安全、渔业养殖与捕捞等产生影响。恶劣的海洋环境也给海洋新能源的开发带来巨大的困难和高昂的成本。没有充分考虑海洋新能源开发的特殊性,是造成海洋新能源未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没有理顺相关利益者关系,开发制度和程序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受短期利益驱使,企业盲目开发与恶性竞争现象突出。在陆地新能源被大规模开发,可开发区域迅速减小的背景下,很多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和电力企业将目光投向海洋,纷纷进军海洋新能源开发领域。在没有政策引导和规划指引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先入为主的策略大规模“圈海囤地”,在未整体发展规划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只能面临多头管理的现状。另一方面,目前海洋新能源主要采用特许权招标,低价竞标方式,竞标价格已经接近陆上新能源,而投资却是陆上新能源的两倍,恶性竞争现象突出,不利于行业长远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面对上述情况,首先应将海洋新能源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体系。提高海洋新能源的地位,在充分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考虑海洋新能源开发的特殊性,制定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将其纳入到可再生能源发展体系中来。建立健全海洋新能源产业政策体系和配套规章制度,在把握海洋新能源产业成长规律的基础上,制订系统的海洋新能源产业政策和法规。
其次,应充分发挥海洋主管部门功能,统筹协调管理。做好海洋新能源规划与原有的沿海开发规划之间的衔接,在海洋新能源开发的过程中,将沿海相关各方、各产业利益关系调整到位。海洋新能源规划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开展海洋能开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化解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保证各种沿海经济活动的合理用海,充分发挥海洋能源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潜力。同时,我国海洋新能源产业需要能源部门、海洋部门、电力部门、海事部门等统筹管理。在能源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在合理规划的框架下统筹管理。
第三,应加强海洋能调查评估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长远发展规划。由海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海洋能的精确分布状况和重点开发区域进行调查和评估,为开发海洋能提供基础数据和必要信息。开展海洋新能源专项功能区划工作,对潮汐潮流能、波浪能、海上风能等各种海洋新能源发展进行详细的规划,指导企业的开发行为。制订发展路线图,根据世界发展潮流和自身国情做到有取舍、有重点、有计划,避免盲目发展,无序发展。
(作者为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 张 平 刘容子 中国海洋大学 于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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