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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紧急救护造成损害或将免责

  • 发布时间:2016-01-12 08:32:2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吕二函

  不久前发生的“南航急救门”事件引发全国关注,在深圳,曾发生一名女白领晕倒在地铁口无人采取急救措施死亡的悲剧。面对突发疾病,目击者扶不扶,救不救?如何扶,如何救,救人反被讹怎么办等问题成为社会焦点。

  日前,由深圳市法学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公益普法平台“民断是非”,就正在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展辩论。律师、法学专家、市民代表、“南航急救门”事件当事人等对条例中的善意无偿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免责等内容予以赞同时,也建言应提高重点单位持救护员证人员比例。既鼓励全社会敢救,也保障会救。

  多数投票赞同善意无偿紧急救护免责

  在本期“民断是非”辩论活动中,“紧急救护造成损害,应不应当担责”是辩论主题,也是《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该条例明确提出,“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参与辩论的多位律师表示,紧急救护造成损伤不担责是应对现实信任危机之举,用法律弘扬道德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并保护善意善行。以激发、支持更多的人伸出援助之手,做好事没有后顾之忧。且如今,“好心人免责”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

  但有律师提出质疑,若他人以爱的名义,错误盲目救护导致被救护人丧失健康甚至死亡,对被救护人不公平。更有甚者利用免责实施其他目的将如何防范和处理。

  在大众评审投票环节,善意无偿紧急救护免责得到了绝大多数市民代表的赞同。该条例起草单位市卫计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谈起立此条内容的初衷时介绍,这一内容的规定参考了美国《好撒玛利亚人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对实施善意紧急救护行为的人提供法律保护,倡导自救互救。

  建议提高强制急救持证上岗比例

  “紧急救护应当建立一个损害免责的制度,但更要提高救助的专业化水平,避免盲目好心办坏事。”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朝辉在对辩论活动点评时如是说。

  《条例(征求意见稿)》显示,将强制公安机关、人群密集场所以及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考核且急救持证上岗达到一定比例。若比例不达标且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罚款,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条例》的亮点就是推动解决敢救与会救的问题。”陆钰萍表示,很多城市都有急救条例,但基本上没有对强制性急救技能培训和善意无偿紧急救护免责的内容。

  陆钰萍透露,在立法调研中,有单位主动提出可以提高急救培训的人员比例。“希望通过此次特区立法,改善‘南航急救门’等事件中存在的院前急救不足的局面。”

  对于具体急救培训比例,曾做了十多年医生的深圳市律师协会医疗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庹明生律师提出,条例中规定,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这1个人不可能每天都上班,应规定场所当日值班人中至少有1名持证,提高比例才能保障急救工作正常运转,不成为空谈。”

  建议补充增加对被救护者权益的保障

  若因被好心人善意无偿救护,导致被救护者二次伤害,被救护者的权益如何保障?在辩论活动中,这一问题也被提出。庹明生等律师建议,不当救护应当承担责任但免责时,应完善对被救护人的救济途径,比如,设立相关救护基金承担责任,保护被救护人的权益。此外,还应完善免责的评价机制。

  此外,“南航急救门”事件的当事人辽宁媒体人张洋也现身活动现场,讲述自己的遇险经历,赞扬深圳为院前急救立法,并呼吁“希望深圳真正把院前急救医疗改革推到最先进的位置,为全国医疗急救改革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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