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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救护人员比例不达标罚款1万元

  • 发布时间:2016-01-05 07:32: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解树森)昨日,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应免责,政府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单位救护人员比例不达标要罚款1万元。

  《条例》规定,要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需求等因素制定急救站布局规划,明确急救站的建设职责,加强对急救网络机构的管理。

  《条例》明确提出,政府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定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教师、导游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特殊工种应当参加急救培训,要求公安机关、人群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作业及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培训,且持救护员证人员应达到一定比例。其中,公安机关、学校、公园、机场、客运站、火车站、地铁站、大型商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大型农贸市场、风景旅游区、宾馆等人群密集场所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从事高危作业、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5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5%以上。《条例》规定,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未达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并通知公共征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目前,市法制办正针对《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查询《条例》全文,并可于2月5日前发函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室(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箱:wangl@fz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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