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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余额日支付限额五千

  • 发布时间:2015-12-29 10:32:13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告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以小额支付偏重便捷、大额支付偏重安全的思路,对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分为三类,每类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限额不同。

  《办法》 规定的单日累计1000元、5000元的限额能够有效满足绝大部分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进行付款的需求。此外,《办法》规定,综合评级较高且实名制落实较好的支付机构单日支付限额最高可提升到现有额度的2倍,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

  需要强调的是,10万元、20万元的年累计限额,以及1000元、5000元的单日累计限额,都仅针对个人支付账户“余 额”付款交易。客户通过支付机构进行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计限额、单日累计限额根据相关规定由支付机构、银行和客户自主约定,不受上述限额约束。

  央行有关负责人强调,这些分类方式及付款功能、交易限额管理措施仅针对支付账户,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例如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这些功能和限额的约束。

  记者从央行了解到,这一办法坚持支付账户实名制底线。

  个人网络支付账户将分三类

  Ⅰ类

  账户

  Ⅰ类账户身份核实方式为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如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余额付款限额为自账户开立起累计1000元。但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强化客户身份验证,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类或Ⅲ类账户

  Ⅱ类

  账户

  Ⅱ类账户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余额付款限额为年累计10万元

  Ⅲ类

  账户

  面对面验证身份,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外部渠道验证身份,余额付款限额为年累计20万元,余额付款功能在前两类都有的消费、转账基础上增加了投资理财

  【链接】

  想发1万元微信红包,咋发?

  曾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8日终于尘埃落定。

  在7月底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担心如果未进行实名认证会影响微信红包使用。对此,新版办法特别新增了一类支付账户,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仅有1000元。也就是说,没有绑定银行卡的微信用户可通过微信零钱包收发红包,但累计发红包的金额不能超过1000元。如果发红包金额已经超过1000元,还想再发就得追加身份认证,成为Ⅱ类或Ⅲ类账户。

  网络账户交易不仅有年度限额,还有日限额。办法规定,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那如果想发放5000元,10000万以上的红包该咋办?

  为解决此类问题,新版办法对支付机构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思路。若支付机构被评为A类且Ⅱ类和Ⅲ类账户实名比例达到95%以上,即可获得相应的监管奖励。其中就包括5000元的日累计限额可以提高至10000元。

  也就是说,想发大红包,不仅需将Ⅰ类账户升级为Ⅱ、Ⅲ类账户,还得选择综合评级高、实名制落实情况好的平台。(据新华社电)

  网贷监管新规

  P2P不得吸收

  公众存款

  银监会公布行业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划定12条“红线”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8日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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