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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工伤单位推责法援律师助劳动仲裁

  • 发布时间:2015-12-28 09:29:20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白景辉)杨某系公益岗位职工,因受工伤被用工单位辞退。杨某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单位却以其为公岗职工为由不予承担。近日,在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用工单位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2013年8月,杨某经银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安置,到银川市某单位当厨工,月工资由银川市就业局支付1300元,用工单位支付500元。2015年1月27日,杨某上班时因下雪地面湿滑意外摔倒受伤,致骶骨骨折,被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确定为十级伤残。杨某受伤后,单位于当年3月31日将其辞退,工资发至4月份。

  杨某因工伤失业,主张工伤待遇碰壁,于是向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承办律师帮助下,杨某向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原单位向其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等级鉴定费。随后,在承办律师的参与下,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仲裁。

  拿到裁决书后,杨某对结果表示满意,对承办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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