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出台
- 发布时间:2015-09-15 07:33:14 来源:石家庄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张 缘
建筑业是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工伤风险高的行业。然而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参保率低,往往在发生工伤后无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不过今后,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不管有没有固定用人单位,都可参加工伤保险了。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按照要求,我市有关部门明确,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参保。
可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意见》还明确了工伤保险优先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业务。
已经开工再建的项目,尚未参加建筑业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的,应在一个月内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剩余工程量合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和剩余工期,核算工伤保险费并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经办机构及时补办工伤保险手续。
为了保障执行,参加工伤保险还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按照规定,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各地住建部门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
针对目前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缺乏保障的问题,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压价竞争、损害职工利益,《意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
同时规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已经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本地区原缴费办法执行。未实行按项目参保的地区,暂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合同价款)的1.0%。核算缴费基数。
规范简化工伤认定
《意见》还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应在24小时之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出现场调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按项目参保发生工伤事故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人员,其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劳动关系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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