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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万余元手机莫名失踪

  • 发布时间:2015-12-23 15:29:18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康

  快件失踪,艰难维权路

  日前,在安陆经营电子产品的刘安通过安陆市圆通速递,将一批货物寄至孝感。物流信息显示,该快件在孝感圆通下车后,就失去了踪影。

  刘安开始了曲折的维权历程。经过多番举证协商,孝感圆通应允赔偿3000元,并与刘安签订了免责协议。

  “我寄送的是价值1.4万元的两部手机,由安陆圆通和孝感圆通联合承运,赔偿的责任也应该由两家公司共同承担。”刘安认为,安陆圆通也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但该诉求被安陆圆通拒绝。“他们表示,我寄送的物品未做保价,并且快递是孝感圆通在运输过程中弄丢,孝感圆通已赔付完毕,安陆圆通不会再进行赔偿”。

  无奈之下,刘安将安陆圆通告上法院。经审理,安陆法院认定刘安所寄货物价值1.4万元,被告安陆圆通应对货物丢失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安陆圆通赔付刘安7005.92元。

  然而,安陆圆通并不认可法院上述判决,并向孝感中院提起上诉。

  “未保价”引发的争议

  盈科律师事务所(湖北)律师夏新兵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刘安遭遇的“索赔难”问题,根源在于未进行保价。“快递业是近几年快速兴起的新兴产业,行业规范和管理水平都有待完善。对贵重的物品进行保价,一方面能让快递公司在运输途中多加注意,万一丢失,索赔也更加快捷。”

  一般来说,快递公司在提供给客户的快递单背后,都注明了各种法律关系,其中就有发生丢件后的赔偿情况。大部分快递公司在单上写明,如发生丢失,(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快递费的5倍。有些快递公司则标明更准确的赔偿金额,如未保价物品,最高不超过100元等。“对贵重物品,快递公司应对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提醒并告知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快递员为了揽件,有可能会存在不提醒消费者保价的行为。”夏新兵说。

  然而,在刘安寄件时,快递员不仅没有打开包裹验货,更没有提醒他保价。19日,记者致电武汉市圆通一名快递员,咨询寄件及保价收费情况。当记者表示,3%的保价费太高时,该快递员表示,“我们的丢失率只有千分之一,不会那么巧的”。

  那么,对于未保价的物品,快递公司真的可以免责吗?夏新兵表示,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签订的快递单,也就是一份格式条款,应该受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快递公司如何定责

  夏新兵表示,今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规定,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由用户举证,按市价赔偿。”夏新兵表示,由于快递行业内并无统一的制式合同样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快递服务行业的监管和执法,规范快递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内容和相关赔偿标准。

  快递信息要填写全面

  夏新兵提示,消费者在寄送物品时,最好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在填写快递时,所寄物品的信息要填写全面,如商品型号、品名等信息,最好对快递过程进行拍照。为了证明所寄物品价值,可以给快递员出示所寄物品的发票,然后将物品金额填写清楚。

  如果快递丢失闹上法院,法院首先会对涉及到赔偿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由快递公司一方举证证明自己对格式条款做到了说明义务,其次是对物品价值进行认定。“对于快递物品,如果当事人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其价值,赔偿的格式条款一旦被认定为无效,消费者的全额索赔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夏新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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